台北市潮州同乡会
台北市潮州同乡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会定名台北市潮州同鄕会
第二条:本会以联络感情互助合作增进同鄕福利为宗旨。
第三条:本会以台北市区为组织区域会址设台北市潮州街廿二號
第二章 任务
第四条:本会之任务如左:
一、关於同鄕习俗之改良事项
二、关於同鄕职业之介绍事项
三、关於同鄕灾难之救济事项
四、关於同鄕公益事业及生產事业之倡导举办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五条:凡广东省潮属各县市局同鄕居住台北市区內年满二十岁者由会员二人以上之介绍塡具入会申请书经本会理事会通过得为本会会员由本会发给会员证。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为本会会员
一、有违反三民主义之言论行动者。
二、褫夺公权者。
三、有不良嗜好者。
四、营不正当营业者。
第六条:本会会员有发言表决选举被选举及享受本会福利设施之权利,本会会员有遵守本会章程,服从本会决议按时缴纳会费及其他互助合作之义务。
第七条:本会会员如有违反本会章程决议或其他不法行为致妨害本会名誉经本会监事二人或会员十人以上之检举,有据者得由理监事联席会议酌情予以申诫或严重警吿,若情节重大须予除名处分者,应提请会员大会通行之。
第四章 组织
第八条:本会置理事九人监事二人候补理事三人候补监事一人由会员大会选举之。
理事监事分別组织理事会监事会,必要时得改用理事长制理事会互选常务理事三人组织常务理事会监事会互推常务监事一人任期均为二年,连选得连任之。
第九条:本会於必要时,得设顾问各若干人,就同鄕中资深望重者聘任之。
第十条:本会理事会设秘书一人,並分设总务福利联络硏究等组,各组设正副组长各一人,干事若干人,均由理事会就会员中聘任之。
第十一条:理事会之职权如左
一、综理本会会务
二、对外代表本会
三、召集会员大会並执行大会决议案
第十二条:监事会之职权如左
一、稽核財政收支及账簿
二、审査各种事业之进行状况
三、其他监察事项
第十三条:本会会员大会每年举行一次,如有必要或会员三分之一以上之连署请求时,得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十四条:理事会月每开会一次监事会每三个月开会一次常务理事会每半月开会一次,必要时均得召开临时会。
第十五条:理事会监事会开会时候补理监事均不得列席。
第十六条:本会经费之来源如左
一、会费——入会每人新台幣五元於入会时缴纳之。
二、常年费——每人新台幣五元於召开大会前缴纳之,
三、事业费——本会於必要时得募集事业费。
四、本会会计年度以每年一月一日始至同十二月卅一日止。
第十七条:本会办事细则由理监事联席会议议订之。
第十八条:本会章程经会员大会通过后呈准主管官署备案施行修改时同。四十六年二月奉市政府「四九市民社字第02680號通知」修改如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