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梅县同乡会

本会简史

本会成立于民国四十二年八月九日,理监事会之更迭,至今已历十六届。兹将本会会务推展情形概述如次:

一、筹组成立及购置会所

民国四十二年春,梅籍同乡先进曾举直、李翼中及黄毅诸先生,有鉴于本县同乡旅居台北地区者为数甚众,为敦睦乡谊,增进团结合作,弘扬乡土文化,并加强国内外同乡之联系起见,亟应成立同乡会,以为各同乡公余业余连络及活动中心。此议一出,立即获得广泛支持,使筹备工作格外顺利,随即于是年八月九日正式成立。

首届理事长曾举直先生,于本会成立之初,即倡仪集资购置会所,在全体理监事及热心同乡支持下,次年即筹得新台币四万余元,先以顶让方式取得台北市厦门街三十四巷十四号一幢公有日式平房之使用权,充作本会固定会所。至四十六年间,本会第三届理事长李翼中先生又再筹募新台币二万余元,向政府申请承购上项房地,正式取得完整之所有权。后因台北市政府变更都市计画,上项房地被划入重庆南路三段拓宽道路范围;至五十八年间,台北市政府并正式下令征收,本会先后所获补偿及拆除奖金共为十八万余元。由于当时台北房地市价业已大幅上扬,区区十八万余元之补偿费,远不足以购置新会所之用。

至五十四年春,本会理事长改选张腾发先生担任时,即已查出本会会所不久将被政府征收,理监事会亦已有重行集资购置新会所之拟议。惟延至六十三年春始正式展开普遍性之募捐工作,同时先行订购台北市罗斯福路一段一一九巷九之二号二楼新建楼房一栋,面积约五十一坪,购价一百七十二万余元。此处地点适中,交通便利,以之作为永久会所,实甚相宜。

二、每年春节举行会员大会

本会自成立之始,即订定于每年春节期间召开会员大会,同时举行团拜。为提高各同乡参与兴趣,增加新春欢乐热闹气氛,每次会员大会除依章报告及商讨会务外,并特别延请国内著名艺工队、技术团及男女歌星等到场表演,另备丰富彩品,进行摸彩活动。故就台北地区同乡而言,每年一次会员大会,已成为春节期间一大盛事。各同乡藉出席会员大会之便,得以欢聚一堂,互叙乡情,又可免除各别拜年之烦,诚乃一举数得,意义实甚重大。

三、设置奖学基金激励后进

培育人才,奖掖后进,为本会主要宗旨之一。五十八年间,吾梅同乡先进,我国驻越南军事顾问团团长柯远芬将军,于闻悉本会有设置奖学基金计画时,立即主动向越南侨社为本会募得新台币壹拾陆万叁仟余元,指定充作本会奖学基金。嗣旅泰同乡钟珍云女士又独捐新台币壹拾贰万元本会奖学基金乃得奠定初步基础。其后尚有零星捐款,连同多年节余,使奖学基金总额累积至四十万元。惟因奖学金发给标准不断提高,而利率则一再降低,以致基金孳息收入已渐感难于支应,有赖各同乡继续踊跃捐输,增加基金总额,俾能扩大范围,提高奖金标准,以弘奖学功效。

四、接待海外侨胞增进乡谊

吾梅同乡散布世界各地,虽已各有所成,但均热爱自由祖国,故每年双十庆典期间,吾梅同乡远从国外回来参加庆祝和纪念活动者,为数甚为可观。彼等返国后,除参加政府安排之各项活动外,多欲分访此间同乡父老亲友。本会有鉴于此,对于接待工作,均尽可能举行团体宴会,一以表示欢迎之忱,克尽地主之谊,一以轻松愉快气氛,运用集体社交方式,使侨胞们感到宾至如归之乐。而各地侨胞在此不期而会,增加互相结识机会,亦平生一大乐事也。

五、一般服务及康乐活动

本会在经费困难情况下,仍量力举办会员康乐交谊活动,如石门水库及台中地区之团体郊游,租用专车前往外县市为高龄乡贤祝寿,以及参观同乡创办之学校及企业等,均甚获同乡好评。将来俟经费较为充裕时,将逐步扩大举行,必要时,可能筹组国外观光团,游览世界名胜风光,并参观外国文经设施。又为加强海内外同乡之联系,对于国外同乡要求代为找寻在台亲友之函件,本会均予尽力代为洽询。至本会会员欲往国外探亲而要求本会出具亲属关系证明者,为免过于浮滥,发生弊端,则不得不加以适当限制,以符政府规定。盖因事关出入境安全管理,当局督责甚严,不能稍有疏失也。

六、三个阶段逐步推展会务

本会自四十二年成立后,对会务之推展,大致可分为三个阶段。自成立之始,至五十四年春,在此十二年间,先后由曾举直先生、章勋义先生、李翼中先生及钟皎光先生担任理事长,是为第一阶段艰苦草创时期。当时本会成立伊始,会内一无所有,而又必须从无变有,其艰难可想而知。例如曾举直先生及李翼中先生任内之筹款购置厦门街会所,李翼中先生任内之重印嘉应州志,钟皎光先生任内之着手筹募基金等,莫不煞费苦心,备极辛劳。自五十四年春至七十四年春,由张腾发先生连任九届理事长,历时二十年间,是为第二阶段。在此期间,除使会务活动方式趋于定型,规模逐渐扩大外,购置会所及继续筹募基金曁设置奖学金等,亦于此时完成。自七十四年春以后,由杨尚霖先生接任理事长,是为本会会务发展第三阶段之开始,其所面临之急要工作,是在增募基金,充实经费,同时收回出租会所,以利会务活动。盖以本会虽已拥有一幢宽敞之会所,但以基金有限,孳息无多,不得不将会所出租,以租金收入,弥补常年经费支出,如此以会养会仅属权宜之计。杨理事长接任后,随即着手增募基金工作,在全体理监事一致支持,海内外同乡热心赞助下,成绩斐然可观。计自七十四年八月起,至七十五年十二月底止,业已募得新台币一百七十万余元,除募捐机票差旅费,及会所设备费计新台币贰拾壹万余元外,实际提存基金壹佰伍拾万余元,连同上届结存基金一百一十万余元,共有基金二百六十万余元(其中包括奖学基金四十万元)。目前孳息收入勉可维持经常开支,故已将本会会所收回自用,并已重加装修布置,显得焕然一新。嗣后会务活动及各地同乡连络驻足,均有固定处所,将感便利多多。惟会务发展,了无止境,从兹继往开来,发扬光大,端赖理监事会悉力筹谋,全体会员同心协力,海内外同乡继续支持,多加策励,不胜企盼之至!

说明:本文所叙各项费款数字,均按当时新台币实数列报,并未计及前后币值不同之差距,合并叙明。

七十五年十二月末

 

 

台北市梅县同乡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台北市梅县同乡会。

第二条 本会以联络情感、团结力量、发挥互助合作精神,共谋同乡之救济与福利,并协助政府推行社会运动,举办公益与生产事业,以促进国家和平统一大业为宗旨。

第三条 本会会址设于台北市。

 

第二章 会员

第四条 凡属梅县籍之男女同乡,品行端正、思想纯洁,年满二十岁以上,由会员二人以上之介绍,填具入会申请书,经理事会审查合格,并缴纳入会费者,均得为本会会员。

第五条 会员退会,须于一个月前将退会原因报告理事会经决议后行之。

第六条 会员对本会有发言、表决、选举、罢免、创制、复决及其他依法应享之权利。

第七条 会员有遵守章程,服从本会决议,按时缴纳会费及其他依法应尽之责任。

第八条 会员有违反本会章程决议或其他不法行为,致妨害本会名誉,经监事会或会员五人以上之检举者,按其情节轻重,由监事会通过分别予以警告、停权、除名等处分。但除名处分须经会员大会通过后行之,必要时亦得由理监事联席会议通过报告主管官署核准行之,并提交会员大会追认。

第九条 会员经大会除名后,须清还一切凭证及欠费。

 

第三章 组织

第十条 本会设理事十五人,候补理事五人。监事五人,候补监事二人。均由会员大会就会员中选举之。任期四年,连选得连任。理监事均为无给职。本会理监事因故出缺时,由候补理监事分别递补,以补足原任之任期为限。本会得设名誉理事长若干人,名誉理事若干人,顾问若干人,由理事会就会员中年高(八十岁以上)德劭(曾任理监事成绩卓著)富有乡望者遴定提请会员大会通过后聘任之。

第十一条 本会理事,组织理事会;互选常务理事五人,组织常务理事会,处理日常事务。并由理事就常务理事中选举一人为理事长,综理会务。理事长之任期四年,连选得连任一次。

第十二条 本会监事,组织监事会:并互选常务监事一人,处理日常会务。

第十三条 理事会,设总务、财务、组织、福利等组,每组设组长一人,由理事互选兼任。干事一人至四人,均由理事会就会员中聘任之,必要时得设专任干事若干人,并设置各种委员会,委员会组织办法另订之。

第十四条 理事会,设总干事一人,由理事长提经理事会通过聘任之。

第十五条 本会视会员分布情形,得酌设联络处或小组,其设立办法另订之。

第十六条 理事会职权如左:

一、对外代表本会。

二、处理本会会务。

三、编订年度工作计划。

四、编制预算决算。

五、召集会员大会并执行其决议案。

六、接受及采纳会员之建议。

第十七条 监事会职权如左:

一、稽核本会财务之收支。

二、审核各种事务计划之进行状况。

三、考核本会职员工作情形及会员言论行动。

 

第四章 会议

第十八条 本会会员大会,每年开会一次,如理事会认为必要或有会员三分之一以上连署请求时,均得召开临时会。会员人数在三百人以上时,会员大会得改代表大会,由会员分别选举代表或各地区小组长代表出席。

第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每月开会一次,理事会每两个月开会一次。监事会,每三个月开会一次。必要时均得召集临时会及理监事联席会。前项会议,除监事会由常务监事任主席外,均由理事长任主席。理事长缺席时,由常务理事推一人为临时主席。

第二十条 理事会、监事会开会时,候补理监事均得分别列席各该会议。如遇理监事缺席时,得分别依法递补,有临时表决权。

 

第廿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入会费每人新台币伍拾元,于入会时缴纳之。

二、常年费:每人新台币参佰元,于每年召开会员大会时缴纳:或径交邮政划拨帐号第01337977台北市梅县同乡会帐户内。

三、事业费:由本会就会员或有关人员中募集之。

第廿二条 本会年度预算、决算,连同工作计划及财产状况,每年应提会员大会核议。

第廿三条 本会为公益社团,纯以服务为目的,所有各项所得,除为其创设目的举办事业而必须支付之费用外,不以任何方式对特定之人给予特殊利益。将来本会纵或解散,其剩余财产,亦不以任何方式归属任何个人或私人企业。

第廿四条 本会办事细则,由理监事联席会议订定之。

第廿五条 本章程经会员大会通过后呈准主管官署备案实施,修正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