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山西同乡会

台北市山西同乡会成立以来,对敦睦乡谊,联络感情,推动不遗余力,每届年终,即举行会员大会,除改选理监事外,并决定下年度会务计划,介绍当年具有优异事迹或特殊成就之同乡,以期互励互勉。

台北市山西省同乡会组织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章程依据非常时期人民团体组织法第十二条之规定制定之。

第二条:本会定名为“台北市山西省同乡会”。

第三条:本会以敦睦乡谊联络感情发挥互助精神推动各项建设以增进同乡福利为宗旨。

第四条:本会会址设于台北市林森北路三十七巷四十一号。

第二章 任务

第五条:本会之任务如左:

一、关于同乡之调查,统计及联络事项。

二、关于同鄕团结互助之促进事项。

三、关于政府政令号召之配合推行事项。

四、关于本行文献资料之搜集保存编印事项。

五、关于学术运动之提倡事项。

六、关于本省各项建设计划之研究事项。

七、关于本省具有历史意义之重要事迹及乡贤之纪念表扬事项。

八、关于本省地方复员重建问题资料之研讨供应事项。

九、其他有关同乡福祉之策划事项。

第三章 会员及会费

第六条:凡居住台北市或无同乡会组织之邻近县市之山西籍同乡,年满廿岁、思想纯洁、行为端正、恪遵本会章程、志愿参加本会、经审查通过者,均得为本会会员。但法令别有规定者,从其规定。

第七条:本会会员有表决权、选举权、被选举权及其他依规定应享之权利。

第八条:本会会员有遵守本会章程,服从本会决议及缴纳会费之义务。

第九条:本会会员会费规定如左:

一、入会费:每人新台币廿元入会时缴纳之。

二、常年会费:每人每年新台币一拾元于每年会员大会时缴纳之。

三、特别会费:因筹集基金或举办业务经会员大会之决议募集之。会员大会闭会期间紧急需要者,得由理监事联席会议决议募集之。但应提请下次会员大会之追认。

第四章 会员大会

第十条:本会会员大会最高权力机构,每年举行一次,由理事会召集之。

第十一条:经会员十分之一以上之提议,或理监事联席会议之决议,得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十二条:会员大会举行日期及地点,应于开会十日前登报公吿。有全体会员五分之一以上之出席,方得开会,其决议应经出席会员过半数之通过。

第十三条:会员大会之职权如左:

一、本会章程之修订。

二、理监事会工作报吿,经费收支报吿之听取与决议。

三、理监事之选擧。

四、其他重要会务之决议。

第十四条:会员大会提案分左列三种:

一、理事会提案:

二、监事会提案;

三、会员提案;

会员向大会提案,应有十人以上之连署,并须于开会五日前以书面提出。临时动议须有廿人以上之附议。

第五章 理监事会

第十五条:本会设理事会,置理事九人,候补理事三人。设常务理事会,置常务理事三人。

理事由会员大会以无记名连记法选举之,任期三年,每年改选三分之一,就任期届满者改选之,不得连任。候补理事任期一年。常务理事由理事互推,任期一年。

第十六条:本会设监事会,置监事三人,候补监事一人,常务监事一人。

监事由会员大会以无记名连记法选举之,任期三年,每年改选三分之一,就任期届满者改选之,不得连任。候补监事任期一年,常务监事由监事互推之,任期一年。

第十七条:本会经理事会之决议,得就德高望重或有特殊贡献之同乡遴聘名誉理事若干人。

第十八条:本会理监事均为义务职。

第十九条:本会为促进会务或处理特定事项得经理事会之决议,设立各种委员会或小组。

第二十条:理事会之职权如左:

一、会员大会之召集及决议案之执行。

二、经常会务之处理。

三、名誉理事及会务人员之遴聘。

四、其他应由理事会处理之事项。

第廿一条:监事会之职权如左:

一、本会财务之审核事项。

二、本会业务进行之监察事项。

编者:《台北市山西省同乡会组织章程》,《山西文献》第1期,1973年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