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江西省寻邬县同乡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会定名为台北市江西寻鄔县同鄕会。
第二条:本会以联络同鄕情谊,发挥互助合作,团结力量,擧办公益事业,宏扬爱鄕爱国精神,共谋同鄕福利为宗旨。
第三条:本会以台北市行政区域为组织区域,会址暂设台北市哈密街五九巷七八弄廿一號。
第二章 任务
第四条:本会之任务如左—
㈠会员之徵求与联络及通讯录之编印。
㈡同鄕状况之调査登录与沟通情感。
㈢鄕邑文献之出版、会讯之发行。
㈣优秀清寒学生之奬助。
㈤会馆之筹建。
㈥会员婚丧喜庆之协助。
㈦鰥寡孤独会员之照顾。
㈧会员育乐福利之擧办。
㈨其他属於一般同鄕会组织应办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五条:凡设籍台北市內之寻鄔县籍同鄕,年满二十岁以上愿遵守本会会章者,均得申请加入为本会会员。
第六条:同鄕入会须塡具入会申请书,经理监事联席会议之审査通过缴纳入会费后,始得为本会会员。
第七条: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为本会会员—
㈠有背叛中华民国之言行及思想不正者。
㈡犯罪判刑及褫夺公权者。
㈢患精神病者。
㈣品行不端或吸食鸦片及其他毒品者。
第八条:会员如有妨害本会名誉或违背本会章程者,经理监事联席会议得按其情节,予以警告或除名处分,並提会员大会追认之。
第四章 会员之权利义务
第九条:会员有选擧、被选擧权及罢免权与发言表决权。
第十条:会员有提供意见及建议之权。
第十一条:会员有遵守会章、服从决议之义务。
第十二条:会员有缴纳会费之义务。
第五章 组织及职权
第十三条:会员大会为本会最高权力机关,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代行其职务,理事长对外代表本会。
第十四条:本会设理事十一名,候补理事三名、监事三名、候补监事二名,均由大会以无记名连记法选擧之。
第十五条:理监事任期两年,连选得连任,理监事因故出缺时,由候补理监事依次递补之,以补足其任期为限。
第十六条:凡热心服务桑梓及赞助本会有具体贡献之人士或德高望重前辈,经理监事提名经大会通过后,得聘请为本会名誉理事长、名誉理事或顾问。
第十七条:本会理事会以无记名连记法互选常务理事五人,並由全体理事就常务理事中,以无记名连记法选任一人为理事长综理会务,並得连选连任一次。
第十八条:理事长之职权如左—
㈠综理本会会务。
㈡对外代表本会。
第十九条:理事会之职权如左—
㈠执行会员大会决议事项。
㈡选擧或罢免理事长。
第二十条:监事会由监事以无记名单记法互选擧常务监事一人,监察会务。
第廿一条:监事会之职权如左—
㈠稽核本会財务收支。
㈡审核財务一切之进行状况。
第廿二条:理事会视业务需要,得设会籍、文宣、財务保管、服务等组,由理事中互推兼任各组召集人推行业务。
第廿三条:理事会设总干事、副总干事各一人,由理事长提请理事会聘任之,其职责承办理事会及协助理事长进行本会之会务。
第六章 会议
第廿四条:会员大会每年擧行一次,如理事会认为必要或经会员三分之一以上书面请求时,均得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廿五条:本会理事及监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如理事长或常务监事认为必要时,得召开理监事联席临时会议。除监事会由常务监事担任主席外,均以理事长为主席,理事长缺席时,由常务理事互推一人担任之。
第七章 经费
第廿六条:本会经费来源—
㈠会员入会费台幣伍佰元,於入会时缴纳之。
㈡会员常年会费台幣叁佰元,召开会员大会前缴纳之。
㈢乐捐。
㈣存款资息。
第八章 附则
第廿七条:本会解散或撤销时,其剩余財產应依法处理,不得以任何方式归属个人或私人企业所用,应归自治团体或政府所有。
第廿八条:本章程经会员大会通过报请 核准备案后施行,如有未尽或修正事宜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