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热河同乡会

臺北市热河同鄉會章程

五十一年八月十二日經第一次全體會員大會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定名爲「臺北市熱河同鄕會」。

第二條:本會以聯絡同鄕情感,發揮互助精神,協助政府擧辦公益事業,共謀社會福利,並協助政府完成反攻大業爲宗旨。

第三條:本會以臺北市行政區域爲區域,會址設於臺北市。

第四條:本會之任務如左:

㈠關於團結鄕親準備光復大陸事項。

㈡關於發展鄕親職業敎育事項。

㈢關於擧辦鄕親救濟事項。

㈣關於調查鄕親生活事項。

㈤關於擧辦社會公益事項。

㈥關於協助地方建設事項。

第二章 會員

第五條:凡在本區域內年滿廿歲以上不論係旅居或租居之熱河同鄕,經會員二人以上之介紹,及本會理事會審查合格並繳納入會金後,均得爲本會會員。

第六條:有左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爲本會會員。

㈠違反國策之言論與行動者。

㈡褫奪公權者。

㈢違背國家民族之利益者。

㈣有不良嗜好者。

㈤營不正當職業者。

第七條:會員退會須於一月前將退會原因報告理事會,經決議後行之。

第八條:會員出席會議有發言、表決、選擧及被選擧及其他一切依法應享之權利。

第九條: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服從本會決議,按時繳納會費,及其他一切應盡之義務。

第十條:會員違反本會章程決議,或其他不法行爲,致妨害本會名譽,經監事會檢擧者得按其情節輕重,分別予以警告,停權、除名等處分,惟除名處分須經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

第十一條:會員被除名後,須繳還一切會員憑證,如有欠費須一律繳淸。

第三章 組織

第十二條:本會設理事九人候補理事四人監事三人候補監事一人均由會員大會就會員中以無記名連記法投票選任之。

第十三條:本會理事會互選常務理事三人輪流處理日常會務並對外代表本會。

第十四條:理事會設總幹事一人及副總幹事一至三人秉承理事會之決議與指導處理一切會務。

第十五條:理事會設左列各組分掌各項事務每組設組長一人及副組長一至二人,幹事若干人。

㈠總務組:掌理本會文書庶務及其他不屬於各組之事項。

㈡福利組:掌理本會會員敎育、救濟、職業介紹及公共福利等事項。

㈢財務組:掌理本會經費之籌措財產之管理,及一切有關財務上之計劃實施與會計出納等事項。

㈣交際組:掌理本會對外聯絡,宣傳、調查及改善會員生活習慣等事項。

本會總幹事、副總幹事及各組組長、副組長、幹事等均由理事會通過聘任之。

第十六條:本會爲集中力量,擴大工作效能,得設名譽理事,並視事務上之需要,設置各種委員會,均由理事會聘任,其組織另定之。

第十七條:本會監事,組織監事會,互選常務監事一人,處理日常會務,並得酌設幹事若干人,由監事會聘任之。

第十八條:理事會之職權如左:

㈠處埋本會會務。

㈡對外代表本會。

㈢召集會員大會執行其決議案。

㈣接納及採行會員之建議。

第十九條:監事會之職權如左:

㈠稽核本會財務之收支。

㈡審核各種事業之進行狀況。

㈢考查本會職員之工作情形,及會員之言論行動。

第二十條:理事監事任期均爲二年不得連任,如理事或監事因故中途出缺,由各該候補人依法遞補之,以補足原任期爲限,並均爲義務職。

第廿一條:理事會監事會辦事細則另定之。

第四章 會議

第廿二條:本會會員大會、每半年開會一次,如經會員三分之一以上之連署請求或理事會認爲必要時均得召集臨時會議。

第廿三條:理事會監事會每月開會一次,如經理監事三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常務理監事認爲必要時均得分別召開臨時會。

第廿四條:理監事會開會時,候補理監事應分別列席。

第廿五條:會員大會理事會各種會議,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均以過半數之出席方得開會,出席人員過半數之同意,方得決議。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廿六條:本會經費之來源,分入會金、經常費、特別捐等三項。

第廿七條:入會金每人五元,於入會時一次繳納之。

第廿八條:經常費每人每年廿四元,按年繳納,會員如遇災難或無力繳納時,得提請理事會豁免之。

第廿九條:特別捐視事實需要,由理監事聯席會議決議臨時徵募之。

第三十條:本會會計年度以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卅一日爲止。

第卅一條:本會預算及事業計劃須經會員大會之決議。

第卅二條:本會財產狀況應提經會員大會報告,如經會員三分之一以上之連署得選臨時代表查核之。

第六章 附則

第卅三條:本章程如有未盡事宜,經會員大會之決議呈准臺灣省臺北市政府修改之。

第卅四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並呈臺灣省臺北市政府備案施行。

《臺北市热河同鄉會章程》,《热河通讯》第1期,1963年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