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库收录台湾地区期刊,为给研究者提供原始资料,本库保存期刊原貌、未删改,不代表本库认同作者的观点和用语,请鉴别!
会员证」。理监联席会议有审查会员资格之权,依章程第17条第2款规定决议,将再审原告冒用「籍贯江西九江」,使会务人员陷于错误发给之会员证注销,不予换发新证,自属有据。再审原告以经江西同乡会理事会通过发给会员证云云,显然不实。又两造一、二审法院就江西同乡会会员入会申请表已予斟酌并于判决理由内叙明;再审原告指确定判决漏未斟酌显不可采。㈣综上所陈,原确定判决并无漏未斟酌情事,再审之诉显无理由等语,资为抗辩。答辩声明:再审之诉驳回。三、再审原告主张原确定判决有前揭
103年度裁字第1747号上诉人 台北市浙江同乡会设台北市罗斯福路3段277号2楼住同上代表人 吴绍起诉讼代理人 杨尚贤律师被上诉人 胡大兴金国般蔡之贯共同诉讼代理人 吴旭洲 律师林誉恒 律师李维中 律师上列当事人间人民团体法事件,上诉人对于中华民国103年7月31日台北高等行政法院103年度再字第67号判决,提起上诉,本院裁定如下:主文上诉驳回。上诉审诉讼费用由上诉人负担。理由一、按对于高等行政法院判决之上诉,非以其违背法令为理由,不得为之,行政诉讼法
一〇〇年度台上字第一九四六号上诉人台北市浙江同乡会法定代理人 叶潜昭被上诉人 金国铨胡大兴蔡之贯共同诉讼代理人 吴旭洲律师林誉恒律师林咏盛律师上列当事人间请求确认会员大会决议无效等事件,上诉人对于中华民国一〇〇年八月二日台湾高等法院第二审判决(一〇〇年度上字第二三三号),提起上诉,本院裁定如下:主文上诉驳回第三审诉讼费用由上诉人负担理由本件上诉人法定代理人具律师资格,有律师证书影本可稽,依民事诉讼法第四百六十六条之一第一项但书规定,得不委任律师为
103年度判字第246号上诉人台北市浙江同乡会设台北市大安区罗斯福路3段227号2楼代表人吴绍起住同上诉讼代理人 扬尚贤 律师被上诉人 胡大兴金国铨蔡之贯共同诉讼代理人 吴旭洲 律师林誉恒 律师李维中 律师上列当事人间人民团体法事件,上诉人对于中华民国103年1月22日台北高等行政法院102年度诉字第1411号判决,提起上诉,本院判决如下:主文上诉较回。上诉审诉讼贫矿由上诉人负担。理由一、上诉人即原审参加人于民国98年3月16日召开第13届第16次理
版权所有 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华全国台湾同胞联谊会、北京大学文化资源研究中心
大陆赴台之各省市同乡会文献社、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您当前的IP是: Processed in 0.057 second(s)
京公网安备11010202008208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新出发京批字第版0079号 京ICP备06036494号-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