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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月十四日联合报第三版载有「诽谤韩愈二审定谳,郭寿华罚三百银圆」。同版又载严灵峯先生的「诽韩的文字狱平议」。我看了之后,觉得奇怪,不是奇怪严灵峯先生的平议,而是奇怪高等法院的二审定谳。韩愈到底得了什么病,有没有吃过硫磺,这都是无关重要的。重要的是一千余年以后,有人写了文章,考证韩愈的病,而司法机关竟为一千余年前的韩愈,判决现在著作人郭寿华犯了诽谤罪罚金三百银圆。我不知这个判决是根据刑法那一条;根据刑法第三〇九条么?此条所谓的「人」是指活生生的人。根据刑法
同乡会常务理事高永祖,因已故同乡会副总干事杨浩象之次子杨国和于二度申请来台时,介绍他工作,为警方査获,被提起公诉,经判处罚金。兹将判决书主文、事实、理由及附录摘要抄录于后:主文:高永祖违反不得介绍他人为雇用大陆地区人民从事未经许可之工作之规定,处罚金陆仟元(银元),如易服劳役,以新台币玖佰元即银元参佰元折算壹日。事实:一、高永祖明知杨国和系香港合法入境台湾探亲之大陆人民,竟于民国八十五年九月上旬某日,居间介绍以电话委托不知情之×××为杨国和介绍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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