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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〇〇年度台上字第一九四六号上诉人台北市浙江同乡会法定代理人 叶潜昭被上诉人 金国铨胡大兴蔡之贯共同诉讼代理人 吴旭洲律师林誉恒律师林咏盛律师上列当事人间请求确认会员大会决议无效等事件,上诉人对于中华民国一〇〇年八月二日台湾高等法院第二审判决(一〇〇年度上字第二三三号),提起上诉,本院裁定如下:主文上诉驳回第三审诉讼费用由上诉人负担理由本件上诉人法定代理人具律师资格,有律师证书影本可稽,依民事诉讼法第四百六十六条之一第一项但书规定,得不委任律师为
103年度判字第246号上诉人台北市浙江同乡会设台北市大安区罗斯福路3段227号2楼代表人吴绍起住同上诉讼代理人 扬尚贤 律师被上诉人 胡大兴金国铨蔡之贯共同诉讼代理人 吴旭洲 律师林誉恒 律师李维中 律师上列当事人间人民团体法事件,上诉人对于中华民国103年1月22日台北高等行政法院102年度诉字第1411号判决,提起上诉,本院判决如下:主文上诉较回。上诉审诉讼贫矿由上诉人负担。理由一、上诉人即原审参加人于民国98年3月16日召开第13届第16次理
100年度上字第1233号上诉人 张德钧 住新北市永和区安乐路194巷30号3楼被上诉人 台北市江西同乡会设台北市兴隆路2段116号兼法定代理人 黄耀甫 住同上共同诉讼代理人 蔡俊有律师上列当事人间损害赔偿等事件,上诉人对于中华民国100年9月9日台湾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诉字第1804号第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本院于101年5月2日言词辩论终结,判决如下:主文上诉驳回。第二审诉讼费用由上诉人负担。事实及理由壹、程序部分:㈠上诉人于原审起诉时,主张依民法28
民国八十年回故乡阜宁探亲,有一位住在南乡的亲戚李仁,会同亲友数人来找我,说是要我帮忙替他儿子伸冤,看他出示的向中级人民法院上诉的诉状底稿内容,其案情非常荒诞而不可思议!原来他有个儿子叫李利,在一九八八年八月间,挖掘房头的一棵槐树时,在树根旁发现一个瓦罐,罐内有银元五十枚,金砖一块,金砖上有「赤足」二字,重一市斤。此显然是祖先埋藏之物,李利淂此财物后,竟不告知父母,私自藏匿起来。在一九八八年期间,先后把银元以十元或十五元人民币一块的价钱卖掉化用。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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