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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分。盖用六百里者,只限于总督、将军、提督、学使四人,在任病故或丁忧。此外则遇失守城池及克复城池,始适用之。四百里者,则限于每年秋审全案,及每三年大计举劾之奏报,及其他紧要文件始适用之。余在督署先后七年,见用六百里者仅两次:一为驻藏帮办大臣凤全在巴塘殉难之奏报,一为提督马维骐克复巴塘之奏报,足见非常郑重。成都距北京五千七百里,日行六百里者,历九日半即到,四百里者则需十四日到。至督署通常奏咨,每月初汇发一次,由总督专派本署武弁一员(即戈什哈或千把外委充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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