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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最高法院解释言论自由之整体发展看,则知极端自由之绝对保护主义仍为少数。即使在自由主义派握有最高法院多数时,亦与保守派或中立之大法官对言论自由具有共识,即言论自由非一毫无限制之绝对权利,请看以下判例:①Scheuckv.U.S.(1919):建立「明显而即时之危险」理论(Clear and Pr-esent danger theary):最高法院说:「最大的言论自由也不保障任何人在戏院中有诳呼失火造成惊慌奔逃的自由;」②Citlow v.State of N.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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