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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本會楊理事長私人備忘錄露佈(連載五十二)

    来源期刊:《河南同鄉》 第57期  出版时间:1988-01-03
    关键字: 大陆探亲 血亲 配偶 旁系姻亲 直系姻亲

    政府开放国人赴大陆探亲,国人在大陆有血亲、姻亲三亲等以内的亲属者,得申请赴大陆探亲。但何谓「血亲」?「姻亲」?亲等又如何区分?法界人士说,血亲与姻亲都是亲属关系的种类。有血统关系的亲属称为「血亲」;因姻婚关系而发生的亲属则为「姻亲」,申请者本身应有了解。依民法第九百六十九条的规定,姻亲有三种:一、血亲的配偶:例如兄弟的妻子、姊妹的丈夫等。继母非已身所出,故为直系姻亲,而非血亲。二、配偶的血亲:例如妻子或丈夫的父母兄弟姊妹,叔父堂兄弟等。三、配偶的血亲

  • 文章單身榮民亡故善後處理與遺產繼承

    来源期刊:《舟山鄕訊》 第84期  出版时间:2001-02-20
    关键字: 丧葬费 骨灰 配偶 遗产 单身荣民

    其大陆配偶为何不能即时继承遗产?说明:一、大陆配偶若已获得定居证明并在台设有户籍者,为有眷荣民,荣民亡故后之善后曁继承,均由大陆配偶自主,辅导会从未亦不能干预。二、至大陆配偶尙未获得定居,成为「台湾地区人民」者,其继承仍须受「两岸条例」及民法相关规定限制,详述如下:㈠大陆配偶虽有继承权,惟在台尙未获得居证并设有户籍,仍属「大陆地区人民」,其继承须受两岸条例第六十六条(继承期限)及六十七条(继承限额)等规定办理,自不得于荣民亡故时即移交遗产。㈡依民法一一三八

  • 文章破鏡重圓佳音

    来源期刊:《常熟鄉訊》 第10期  出版时间:1992-05-01
    关键字: 大陆配偶来台定居 办理方式 定居条件 申请规则

    大陆配偶申请来台居留,已于本(八一)年三月一日起开放二百四十名,台湾居民大陆配偶来台定居,并以:「先申请、先审核、先合格、先配额。」的方式办理。这项开放措施,将以民国七十六年十一月一日以前结婚,以及七十六年十一月二日以后结婚区分为两类,每类各一百廿人,入境居留并采每月平均分配定居人数,其申请入境居留条件为大陆地区申请人与台湾地区人民结婚已满二年或已生育子女者,并依规定须在台湾地区连续居留满二年后始可申请定居。此外,凡是申请人的配偶在民国七十六年十一月一日

  • 文章漫談十二生肖

    来源期刊:《無錫鄉訊》 第167期  作者:長安橋人  出版时间:1983-09-20
    关键字: 十二生肖 婚姻配偶 迷信习惯 十二时辰

    相传我国之有十二生肖,起源于周秦时代的阴阳家,至汉唐尤见盛行,迄今依然犹存。生肖是以十二动物代表十二地支,作出生纪年的符号。如某人生于某年,即以某年之肖属名之,即:子鼠、丑牛、寅虎、卯兎、辰龙,巳蛇、午马、未羊、申猴、酉鸡、戌狗、亥猪,俗称十二生肖。过去国人对生肖极为重视,尤其对男女婚姻配偶方面,认为关系终身大事,因而有很多禁忌的习惯。如属鼠人忌配马、兎,宜配猴牛;属牛人忌配羊、狗,宜配鼠蛇;属虎人忌配猴、蛇;宜配马、狗;属兎人忌配鸡鼠,宜配羊、狗、猪

  • 文章歐廷昌將軍行述

    来源期刊:《貴州文獻》 第13期  作者:治喪委員會 出版时间:1988-01-01
    关键字: 欧廷昌 革命军人 人物行述 配偶 人物传略

    歐將軍廷昌,字吉五,誕生於民前二年六月十二日,先祖原籍湖南辰谿,於洪楊之亂,遷徙貴州天柱縣,在城之東門外建立歐家莊,因而定居。勤儉耕讀,家道小康。封翁朝玉公,生性豪邁,喜行俠仗義,在國民革命軍北伐前建國聯軍時期,爲保衞家鄕,曾任黔東游擊指揮部軍需處長,母周太夫人,秉性慈祥嫻淑,樂善好施,育子女八人。長子廷芳,次子廷元,三、四屬姐,六、七爲妹,均陷大陸,生死不明,將軍雁行居五,與八弟廷煥,現居臺灣。將軍幼承庭訓,胸懷大志,民國十六年六月畢業於天柱縣立中學,...

  • 文章喜看六八表哥抱麟兒

    来源期刊:《海州文獻》第15卷 第2期  作者:張義壯  出版时间:1993-06-01
    关键字: 台胞返乡 寻找配偶 喜结连理 老来得子 汪辜会谈

    表哥王茂才,雲台隔村人,長我六歲,今年六十八了。一九四八年在海軍學校學習,秋天隨校去台灣高雄,到今年已四十五年了,然他一直無偶,長期過着獨居生活。八八年他喜返故鄕,閤家享天倫之餘,表哥口中流露出要在家鄕覓偶。他回台後,這兒弟兄們八下留神發現灌雲沂北潘梅不嫌年高,不嫌居遠。八九年表哥又歸,他們相互一見,情投意合。雙方情願結爲夫妻。表哥馬上回台作準備,擇吉擧行婚禮。九〇年,我去北戴河療養回來,聽說表哥已與潘梅結婚了,是連雲港市政府發的結婚證。當時表哥六十五,...

  • 文章立法院通过大陆配偶在台可受雇工作

    来源期刊:《寧波同鄉》 第382期  出版时间:2001-01-10
    关键字: 《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部分修正条文》 大陆配偶 工作 法案 两岸交流

    立法院十二月五日三读通过「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部分修正条文」,法案修正大陆配偶已提出居留申请者,依法在台停留期间可受雇工作;另外,修正「大陆地区人民」定义,不再将台湾地区人民前往大陆地区继续居住逾四年之人民定义为大陆地区人民。前案经总统公布后,由劳委会订定相关许可及管理办法实施。「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第十七条之一修正草案,经立法院三读通过之条文内容如后:大陆地区人民为台湾地区人民之配偶,已依前条第一项规定提出居留申请者,其在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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