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库收录台湾地区期刊,为给研究者提供原始资料,本库保存期刊原貌、未删改,不代表本库认同作者的观点和用语,请鉴别!
课征遗产税有赞成有反对主张课征遗产税之理由:一、国家合伙说(State-Partner Theory):认为个人之财产能以积聚,非个人单独之能力,必赖国家之保护,国家对于个人之财产,如同合伙人,于个人死亡时,合伙事业解散,国家课以遗产税,以取其应得部份之合伙财产。二、权利说(The Privilege Theory):认为一切财产所有权,原即属国家所有,个人之财产所有权及使用权,在死亡时终止;至财产继承权,系国家法律规定之特种所给予,而国家行使其特权
本刊节录利用夫妻赠与节省遗产及赠与税的小故事王君平时勤俭,至50岁已拥有庞大财产,包括土地6笔公告现值共计8,000万元、房屋3栋现值合计为2,000万元、某上市公司股票20万股、银行存款1,000万元,王君夫妻感情融洽,膝下有2男2女,皆乖巧上进,一天享用晚餐后,王君看着太太及儿女觉得很满足只是不经意生起一个疑惑:若百年以后,如何让他们保有如现在一般优渥的生活,又可少缴遗产税或赠与税呢?解析:一、如王君未做任何规划,假设王君于隔天突然意外死亡遗有如
有时候换来的只是当事人的不屑。有舍才有得,在进退取舍之间,要珍惜现在,把握当下,去做一些临终不后悔的事,这就不能不谈死亡与缴税这二码事,原因是稽征成本低、绩效高的遗产税,常会使死亡者的继承人甚至到求生不得、求死不能的境地。富不过三代不叫眞正的富有,要成为富有的人一定要终身致力于节税。遗产税是一种非量能的课税,因它与纳税义务人之缴税能力毫无关系,且限期缴纳期限很短(是美国的2/3时间),又税款未缴清之前,继承人无处分所继承财产的权力,以致于除非继承人有足够的现金
版权所有 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华全国台湾同胞联谊会、北京大学文化资源研究中心
大陆赴台之各省市同乡会文献社、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您当前的IP是: Processed in 0.047 second(s)
京公网安备11010202008208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新出发京批字第版0079号 京ICP备06036494号-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