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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之,则经、律不失其指矣』(韩昌黎文集,复仇状)。九、擢贤才—唐代以科举取士选才。但因科举制度程序迂远,手续繁琐,监试者呵叱搜索,对士子如囚犯,即使中式取录,亦只能从低级官员入仕。科举遂祇足以诱进一般的或普通的人才。至于德高望重及奇才异能的非常人才,多不肯屈身委节,经由科举以入仕,遂致野有遗才,国无大用。文公认为宰相应礼贤下士,擢拔德高望重及奇才异能之士,以为不次之用,不受制之拘束与限制。文公曰:『国家之仕进者必举于州县,然后升于礼部吏部,试之以绘雕之文,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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