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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七十三年三月一日奉台北市政府社会局北市社一字第八〇七六号函修正本会五届三次会员大会通过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本章程依据「非常时期人民团体组织法」订定之。第二条:本会定名为台北市福建连城同鄕会。第三条:本会为加强旅台同鄕联系,增进彼此情感,互相照应,发扬我国固有伦理文化,团结**力量,支援政府反攻大陆,重整家邦为宗旨。第四条:本会会址设在台北市。第二章 任务第五条:本会之任务如左:一、关于公益事业之举办事项。二、关于社会运动之推进事项。三、关于会员
组织区域。第五条:本会会址设于台北市。第六条:本会之任务如左:1.关于公益事业之举办事项。2.关于社会运动之推进事项。3.关于同乡灾害救济事项。4.关于会员共同福利事项。5.关于会员及其子女就学就业辅导事项。6.关于同乡间纠纷调处事项。7.关于同乡之联谊聚会事项。8.关于适应本会宗旨之事业举办事项。第二章 会员第七条:本会员分左列三种:1.基本会员。2.永久会员。3.荣誉会员。凡福建省连城县同乡设籍台北市年满二十岁者,不分性别,品行端正,愿遵守本会章程,塡具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本章程依据「非常时期人民团体组织法」订定之。第二条:本会定名为台北市福建连城同鄕会。第三条:本会为加强旅台同鄕联系,增进彼此情感,互相照应,发扬我国固有伦理文化,团结**力量,支援政府反攻大陆,重整家邦为宗旨。第四条:本会会址设在台北市。第二章 任务第五条:本会之任务如左:一、关于公益事业之擧办事项。二、关于社会运动之推进事项。三、关于会员共同福利事项。四、关于同鄕灾害救济事项。五、关于会员就学就业辅导事项。六、关于同鄕间纠纷调处
区域。第五条:本会会址设于台北市。第六条:本会之任务如左:⒈关于公益事业之举办事项。⒉关于社会运动之推进事项。⒊关于同鄕灾害救济事项。⒋关于会员共同福利事项。⒌关于会员及其子女就学就业辅导事项。⒍关于同鄕纠纷调处事项。⒎关于同鄕之联谊聚会事项。⒏关于适应本会宗旨之事业举办事项。第二章 会员第七条:本会员分左列三种:⒈基本会员。⒉永久会员。⒊荣誉会员。凡福建省连城县同鄕设籍台北市年满二十岁者,不分性别,品行端正,愿遵守本会章程,塡具入会申请书,经理事会审查通过
中华民国七十三年三月一日奉台北市政府社会局北市社一字第八〇七六号函修正本会五届三次会员大会通过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本章程依据「非常时期人民团体组织法」订定之。第二条:本会定名为台北市福建连城同鄕会。第三条:本会为加强旅台同鄕联系,增进彼此情感,互相照应,发扬我国固有伦理文化,团结**力量,支援政府反攻大陆,重整家邦为宗旨。第四条:本会会址设在台北市。第二章 任务第五条:本会之任务如左:一、关于公益事业之擧办事项。二、关于社会运动之推进事项。三、关于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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