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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本会为奖励福建籍在台就学之优秀子弟敦品励学,及为国家培育人才,特订定本办法。第二条:为使奖学金颁发普遍起见,其名额分配按申请人数分为以下五组,择优颁给。1.公立专科学校(包括三专、二专及五专四年级以上肄业学生):占颁发总名额百分之十五。2.私立专科学校(包括三专、二专及五专四年级以上肄业学生):占颁发总名额百分之十。3.公立大学院校:占颁发总名额百分之五十。4.私立大学院校:占颁发总名额百分之二十五。5.各大学硏究生:公私立大学博士班各二名,共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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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届第一次理监事联席会议修正)第一条:为管理连城会馆设置连城会馆保管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第二条:本会受台北市连城同鄕会之监督。第三条:本会设委员五人由连城同鄕会就全省同鄕中选充并指定一人为召集人。第四条:本会之职责如左:㈠会馆所有权状及房屋之保管。㈡会馆之租赁事宜。㈢会馆租金之收支事项。㈣会馆房屋之维护事项。第五条:会馆租金之收入除会馆本身必要之开支外充作大专院校同鄕会会员子女之奖学金,其办法另定之。第六条:本会委员任期三年,连选得连任一次。第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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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七十二年元月卅一日修正一、缘起:本会前理事长罗佩光先生为纪念其夫人傅玉良女士生前好学不倦,能诗能文,相夫有道,敎子有方、爱鄕爱国,济困扶危之贤德,特将其节约丧葬费用新台币伍万元于六十九年二月一日捐献同鄕会存入邮局储金,每年以孳生利息,作为傅玉良奖学金。二、奖给对象:以连城旅台同鄕(同鄕会会员)子弟在国内大专学校肄业,学业成绩八十分以上,操行成绩甲等以上,体育成绩乙等以上者为合格。三、给奖名额:每学年以一名为限。四、申请办法:为简化手续并资平允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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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缘由:本会监事谢志文孝思纯笃,为纪念其令先君昌彬公毕生热心公益,济困扶危,倡建祖祠,创立学校,泽被鄕里。特乘昌彬公一百一十岁冥寿之辰,捐献新台币伍万元存入银行孳生利息(七十二年元月一日起),每年以利息作为谢昌彬奖学金。二、奖给对象:凡连城旅台同鄕会会员(含名誉会员)子女,就读国内公私立大专学校(包括五专四年级以上,学业成绩八十分以上,操行成绩甲等以上,体育成绩乙等以上者为合格。每学年名额以一名为限。三、申请办法:为简化手续并资平允计,每年按向同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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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会场领奖,居住外县市者如不能亲自领奖得由本会邮寄。三、得奖人名单,除在会场公布外,并将其照片、就读学校科系、父母、原籍、现住地等刊登于当年连声,以资表扬与鼓励。肆、私人或团体纪念性奖学金设置:一、本会欢迎私人或团体捐献设立纪念性奖学金。二、本会历年收受私人捐献奖学基金分述如下:1.罗佩光先生六十九年捐献新台币伍万元,设置传玉良纪念奖学金。2.谢志文先生七十一年捐献新台币伍万元,设置谢昌彬纪念奖学金。3.陈宜文女士七十四年捐献新台币伍万元,设置陈汉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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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十二年十二月廿五日本会第八届第八次理监事联席会议修正壹、总则:一、本会为奖励会员子女肄业于国内大专院校,敦品励学,力求上进,特订定本办法。二、本会奖学金之筹集,除以会馆房租收入拨充外,接纳私人或团体捐献,其损献及劝募办法另定之。三、私人或团体捐献纪念性之奖学金,应由损献当事人叙明缘由,意义及发给原则,交由本会依本办法处理。四、本会理监事组成之奖学金审查小组,为最高审查权力机构。贰、申请资格:一、本会会员子女。二、就读国内大院校,除最后一学年,因已届毕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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