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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廣西與越南的邊界通商關係,以光緒十一年(一八八五)的中法會訂越南條約開其端,並以光緒十二年(一八八六)的中法會議越南邊界通商章程、光緒十三年(一八八七)的中法續議界務及商務專條、光緒二十一年(一八九五)的中法商務專條附章爲其施行準則。按照光緒十一年中法會訂越南條約第八款規定,「此次所訂之條約內所載之通商各款以及將訂各項章程,應俟換約後十年之期滿方可續修,若期將滿六個月以前,議約之兩國彼此不預先將擬欲修約之意聲明,則通商各條約章程仍應遵照行之,以十年爲...
交趾」。[1]足征交趾地方早已属于中国。周成王时,交趾迤南的越裳国,鉴于久无烈风雷雨,天下和平,料必中国圣人在位,特遣使来朝,「以三象重译而献白雉」。[2]是则当时中国的势力所及,且远及于交趾以南地方。秦始皇时代,略取陆梁地方,置桂林、象郡、南海等三郡,「以适遣戍」,大体偏重于内政上的处理。[3]汉高祖初年,以南海尉赵佗统治南粤地方「甚有文理」,减少了南粤人好为相互攻击的俗习,特封立赵佗为南越王,授以始自秦置的三郡。[4]于是始出现「南越」一词。汉武帝元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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