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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本会之财务处理,除法令另有规定外,依本准则之规定办理。第二条 本会之会计年度以历年为准,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第三条 本会之会计基础,平时采用现金收付制,每期结算时,采用权责发生制。第二章 会计报告及会计科目第四条 会计报告之种类及编报期限规定如左:一、收支对照表:本表分月报于次月十日内编报。半年报于七月十五日前编报。年报于年度终了后一个月内编报。并附具银行存款余额证明书,必要时加制其他科目明细表一并附送。二、岁入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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