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俗话说:「穷不与富斗,民不与官斗」,时至今日,这句话已不尽适用。现代民主国家讲求「法律之前,人人平等」,即使政府机关施政违法,侵害到民众权益,市井小民也可经由行政救济途径提起诉愿。诉愿是宪法赋予人民的权利,我国很早就有诉愿法,行宪后也经多次修正。由于旧诉愿法太过简略,有许多不周延之处。政府于八十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作了大幅度修正,增新、补强、删除不合时宜规定,把原来二十八个条文,增订为一百零一条,并自八十九年七月一日起正式施行。现行诉愿法有那些特色?兹举几项
判决会员大会无效,当下本会亦主动函告社会局撤销当选证书;之后于101年1月2日接获最高法院民事最终裁定「假处分驳回」,故本会于101年2月20日函台北市府社会局,再次于101年3月18日重新办理第十四届会员大会,本担心乡亲们的出席意愿不高,但却出乎意料的踊跃,再再证明乡亲们支持同乡会的心意,在所有程序均合法报备之时社会局竟不予核备,然叶理事长秉持着会务的正当性据理力争,继续与北市府社会局进行诉愿,终于皇天不负苦心人,101年10月25日接到台北市诉愿委员会之诉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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