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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本简则参照审计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订定。第二条 本会支出凭证单据之证明,依本简则之规定办理。第三条 本会支付款项应取得受款人或其代理人之收据,因特殊情形不能取得时经手人应开具支出证明单,书明不能取得之原因,签名盖章呈由理事长或其授权代签人核批证明之。第四条 收据应由受款人或其代理人签名盖章,或捺盖指印。第五条 本会购买货物,应取得统一发票或收据,应记明左列事项:一、公司行号名称地点及街路门牌。二、货物名称及单价数量总价。三、发货日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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