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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省辛亥光复后,原设之江苏咨议局,即经决议改为江苏临时议会,并设定江苏临时议会章程十七条公布施行,兹录章程全文,以供参考。第一章 总纲第一条:江苏临时议会,为本省临时立法机关,设于江苏都督所驻之地。第二条:临时议会,以本省咨议局议员组织之,即以议会开会之日,为咨议局消灭之日。第三条:临时议会,设议长一人,副议长一人,由议员用单记投票法,分次互选,以得票过半数者为当选。第四条:议长维持议会之秩序,整理议事,对于议会以外,为议会之代表。议长有事故时,副议长
在左列情事之,一者不得为本会会员。一、有违反国策之言论行动者。二、褫夺公权者。三、违背国家民族之利益者。四、有不良嗜好者。五、经营不正常职业者。第八条:会员有出席会议发言、表决、选举及被选举及其他一切依法应享之权利。第九条:会员有遵守会章、服从决议、按时缴纳会费及其他一切依法应尽之义务。第十条:会员退会须于一月前,将退会原因报告理事会,经决议后行之。第十一条:会员违反本会章程或决议,或有其他不法行,致妨害本会名誉,经监事会或会员二人以上之检举者,得按其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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