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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七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三日第十四届第四次理监事联席会议通过)一、台北市浦东同鄕会为加强基金之筹措及保管和运用,设置基金管理委员订立本规程。二、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设委员七人至九人,其中一人为主任委员由理事长遴选同鄕中公正人士提请理监事联席会议通过后聘任之。(现任理事长、会务工作人员不得担任委员)三、委员任期与理、监事同。四、主任委员主持一切会务。五、本会每六个月开会一次,必要时得召开临时会议,由主任委员决定之。六、本会委员开会时必须有三分之二
本会为加强服务桑梓,联系两岸鄕情,经三月十五日擧行之第十七届第一次理监事联席会议,通过「两岸鄕亲服务委员会组织规程」,并决议请本会副理事长郁慕明鄕长兼任该委员会主任委员,委员人选由主委提请理事会通过后敦聘之。该委员会组织规程全文如次:第一条:浦东同鄕会为联系服务两岸鄕亲,依会章第廿一条之规定,设两岸鄕亲服务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第二条:本会之任务如左:一、有关通讯、观光旅游、咨询等事务之联系服务事项。二、有关经贸事务之联系服务事项。三、有关法律事务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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