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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时用,一份领偿金时用)。备齐上列一、二、三项证明文件后,再向当地公证处申请亲属关系公证书。(死亡者之妻、子女、兄弟、姊妹去公证时须携带居民证正本、私章及费用等)。二、赴大陆定居而在大陆死亡者,除亲属关系公证书、委托书、切结书之外,还要一份死亡公证书(可向当地衞生单位申请,取得后再向公证处办理死亡公证书),及离台赴大陆定居时之户籍誊本,倂送联勤留守业务署(台北市南港邮政九〇四九七号信箱)。以上两种人员可领取新台币五万元之补偿金。三、现仍滞留在大陆者:除
本刊上期笔者的「缅怀过去,展望未来」文中提及本会于民国七十六年获领土城墓地补偿金一事,祇以三言两语轻轻带过。其中尙有一段颇为曲折经过,兹据本会资深理事武忆舟兄来函,提供资料嘱加补正,因再简敍如下:按当年北二高公路征用土地时,第一次公吿征收地价甚低,对本会补益无多,大部分理事乃主张保留土地不愿被征,即该案由宁波同鄕会去承担处理;当时陈理事长嗣庆先生并据以函吿宁波同鄕会放弃具领补偿金。及后经当地鄕民力争,政府调整征收地价,较原公布数高出甚多。本会以被征土地
因为读书不多,又因青田乡下土话,说多了别人不甚了解其意,以为他在批评政府的政策不满现况,而受白色恐怖之迫害,警总曾派人员和他谈话,要将其原名改为部式其(现名)离开部队,没有退伍金,而自谋生活,因此住到花莲县玉里镇山上。而后来之战士授田凭证及士官兵补偿金全部泡汤无法领到。要求改回原名,又无贵人相助;特此请求懂此军中法令之乡亲协助其领取老来之生活费,则不胜感谢大恩大德了。邓乡长为永久会员(已列册),他仍然再缴纳今年常年会员费。记得去年他致送红包贰仟元为摸彩金
政府工务局新建工程处硏办。(七月十三日已接台北市政府工务局新建工程处会议纪录暨本会建议案覆函:略以本会协商结果,与会地主均不同意无偿提供并设定地上权予本府兴筑台北联络线信义支线工程使用,本处将依土地征地收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征收地上权,并比照「大众捷运系统路线使用地上或地下处理及审核办法」之穿越地下补偿办法办理补偿。)』在墓茔底下挖掘开道,势必影响亡灵安息,且有损权益,岂可以「报告」了事?竟无任何具体有利应变决议,咏打油诗权代感叹与无奈。笔者因健康关系,迁居台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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