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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德国商标行政救济制度的特点为了维持司法保护给予当事人公平审判和权益保障的衡平,德国采取了以设立智慧财产权专门法院的方式来给予保障[1]。另外,在智慧财产权审判案件中,所涉及到的权利归属时的争议案件部分,德国法则采取了“实质当事人主义”的方式来认定当事人的资格,也就是以申请人和异议人作为诉讼中的当事人[2]。因此,德国的商标行政诉讼相当大的特点,在于如何将智慧财产权司法案件在行政救济程式上,同样的不会因为和一般行政诉讼案件有所差别,而影响到应该有的程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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