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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日后来稿,应注意著作权之保护,请勿随意将他人著作,不加引注,放入自己之著作,亦不宜要求编者转载某文。二、编辑部人力有限,请将原稿缮写清楚,过于潦草之稿,印刷无法辨识,处理困难。——编辑部
我们出版的每一本书,都将在历史的橱窗里,接受世世代代的评价和审判。我要谈的「出版人格」问题,就是「盗印」的问题。各位都了解,国际间已公认「专利权」、「商标权」、及「著作权」,是一种「智慧财产权」;即所谓「Intellectual property」;绝大多数进步的国家,莫不有严格的立法以保护并尊重这神圣的权益,不容加以侵害。而我们近年来,出版界「盗印」之风猖獗泛滥。已被人辱为「海盗之国」,严重损害到国家形象;也使出版家自己的人格破产。盗窃别人的财富,而
户籍、连络地址、连络电话及身份(如学生、公司职员、退休或家庭管理…等)九、凡获选刊登出之作品,其著作权归本刊所有人(人格权仍归撰稿者)
使用委员会」之设立,更系依「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并经内政部核准,办理音乐著作使用费收与分配的唯一合法介介团体。此项法律基础予力巩固。㈡公开财务收支—为使国内、外各音乐著作人及有关团体对本会之财务收支能有更多的了解,本会特于三年前采取会计师签证制度,委请国内有名而立场公正的「正风会计师事务所」按期查核本会一切收支,使整个财务公开摊在阳光下,让所有音乐使用人及音乐著作人,均可随时前来检视。㈢充实电脑设备—由本会业务之迅速发展,国内国外资讯不断增加,旧有
诉求何种权利?答:大陆于一九九〇年九月七日经人大常委会通过《著作权法》,该法并自一九九一年六月一日起施行。依该法第三条规定: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1)文字作品:(2)口述作品;(3)音乐、戏剧、曲艺、舞蹈作品;(4)美术、摄影作品;(5)电影、电视、录像作品;(6)二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说明;(7)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8)计算机软件;(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所以大陆也承认
⒈著作权人协会为文学、音乐、艺术、科学等著作权人所组成,以保障著作人著作权益,调解著作人与著作使用人之间纠纷为宗旨,系公益性社团法人。⒉所谓「著作权」,系指著作人创作著作而享有之权,利其权利包括:⑴著作人格权⑵著作财产权。⒊所谓「著作权人」是指创作著作而享有著作权之自然人或法人。⒋著作权人的权益包括:⑴著作人格权a公开发表权b姓名表示权c同一性保持权著作人格权依法是永续保护,任何人不得侵害。⑵著作财产权,依著作性质有:a重制b公开口述c公开播送d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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