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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医生执行,促病人速死,是损害了病人的「生命权」。如由病患自由意思决定而请求执行者,在病患系自求速死,行使其「自由权」。现行许多国家法律,自杀不成者,尙予处罚。帮助自杀,亦予处罚,盖视「生命权」重于「自由权」,或社会的公共利益,重于个人行使「自由权」之决定。「生命权」与「自由权」虽均属「基本人权」,但许多国家的法律,尙未承认求死之自由,多予以处罚。堕胎一例,就「人权」言,决定于胎儿是否有「生命权」。若干法律规定,「人之权利,始于出生,终于死亡」。胎儿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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