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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鄕会具名支领各百分之十股利及其他收益,用以办理贫苦同鄕福利事业。」之陈情。其「歉难」之理由,是「各省旅台同鄕会无自治法人地位,对农行无行使股权之余地,至于陷区省份股权行使,应受『戡乱时期在台公司陷区股东权行使条例』之规范限制,以及农银股权,即使受托代管之财政部,于法亦无权动用。」看来振振有辞,依法有据。笔者已年逾六旬,系自贵州经过多少艰危来台,当时省府奉命投入中农银之廿五万银圆,应属贵州之税收,吾家年年缴赋纳税,未曾稍有积欠,故本人应有权为此笔巨额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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