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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选擧,使长官与职员共同办理考绩,自可获致公平。」右列三种意见,归纳来说:即涉及㈠现行考绩法例应否修正;㈡应如何修正,始能获致公平两种基本问题。要解答前一问题,便要追问修改考绩法是否有其需要。讨论问题,不能无病呻吟,亦即不能无的放矢,现行考绩法规遭世诟病,不但既见于本年十二月三日提讨论之考绩法修正草案第十八条说明,亦见前述论者之敍述,现行考绩法应行修正,可谓:「已成为朝野一致之要求」,故前一问题可不多加讨论,所应讨论者,仅为后一问题而已。我国过去注重人治,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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