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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位公务人员考绩法施行细则第十三条第二项第五款,涉及重大贪汚案件有确实证据者,记大过二次,先予免职。另就刑事处分来说:依戡乱时期贪汚治罪条例第四条第二款,对于违背职务之行为要求期约或收受贿赂或其他不正当利益者处死刑、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观于上述惩治贪汚的法令,可以说已具有吓阻作用,但贪汚事件与经济犯罪仍层出不穷未能根绝者,原因非常复杂,非片言所能尽罄。但端正政风、肃淸贪汚的治本之道,要言之,不外:(一)增高工作待遇,使能仰事俯蓄而无生活之顾虑;(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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