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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万元,经省府委员会议决完全取消,旋又议决改为公股。兹将整理委员会组织条例列左。河南中原煤矿公司整理委员会组织条例第一条 河南省政府为整理中原煤矿公司股本数额,及现有财产,并谋改进业务起见特设中原煤矿公司整理委员会。第二条 在整理未完竣以前所有该公司矿场负责人员,须受本会监督指挥。第三条 本会由左列人员组织之。河南建设厅厅长。河南省政府代表五人。修博两县地方团体代表二人。旧股东代表三人。第四条 本会以建设厅长为主席。第五条 本会每星期开常会一次,遇必要时得由
第十条 本条例自公布日施行。
本会每月擧行委员会议一次,由主任委员召集,必要时得召集临时会议。第十条 本会办事细则另定之。第十一条 本条例自公布日施行。
蘇省自辛亥光復,江蘇都督府成立以來,以政制業已變更,亟應頒布地方官制,以資治理,經酌定暫行地官制十四條,通飭所屬一體遵照施行,茲錄全文如次:第一條:凡地方舊稱爲州者曰州,舊稱爲縣者曰縣,舊稱爲廳者改曰縣。所有民政事宜,統於州縣民政長。(從前之道府直隸廳均裁,知州知縣,均改易名稱,同城州縣,均裁併爲一。)第二條:州縣民政長,直隸於都督府,受都督之監督指揮,處理各該州縣各項民政事宜。第三條:州縣民政長,應酌設佐治職,分課治事如左。一、總務課 掌理該州縣文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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