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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本会为使本县旅台同鄕身后灵骨有安置处所,特在台北市景美区福兴路新城墓园洽购墓地,命名莲峯佳城,设怡灵堂(以下简称本堂),容纳同鄕遗骸及灵位,特订定本规则管理之。本堂原题「莲峯佳城」四字继续保留,另在门眉加题「怡灵堂」三字。第二条:本堂以募捐收入,取得有使用权之土地,长二十二尺,宽十八尺;建物长十九尺,宽十四尺,高九尺。内部阶梯式建筑,分为四层,第一层放置骨骸罐二十位,二至四层放置骨灰盒,每层四十位,合计可放置骨骸罐二十位,骨灰盒一百二十位。第三条
第一条:为使本县旅台同鄕身后灵骨有安置处所,特于台北市景美区福兴路新城墓园兴建灵塔一座,名为莲峰佳城(以下简称本佳城),并订定本规则管理之。第二条:本佳城以募捐收入,取得有使用权之土地长二十二尺,宽十八尺;建坪长十九尺,宽十四尺,高九尺。内部阶梯式建筑分四层,第一层放置骨骸罐二十位,二至四层放置骨灰盒,每层四十位。合计可放置骨骸罐二十位,骨灰盒一百二十位。第三条:凡旅台亡故同鄕,其后裔或亲友,欲将其骨骸罐、骨灰盒存放本佳城者,其安放位置以先后为序,随到随
辉鄕长为召集人,最迟定九月底完成。二、请审查本会会所管理规则,以便付诸实施案。决议:会所管理规则暂行保留,并请戴光东、廖永淸、修麟章三人负责再行修正,留待下次会议时提付表决。在规则未定案前,由理监事会将会所先行出租,应以公司行号或社团为对象。并由理监事会组织保管小组,推定刘承魁、吴国庆、谢承先为委员,并请丘金辉鄕长为执行秘书,负责会所租金之约定,租约之订立,租金之催收以及会所之维护。三、会所是否出租,若欲出租,势必欲打去一堵墙,租与公司行号或社圑办公,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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