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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二、关于鄕贤勋业之发扬事项。三、关于增进同鄕福利及同鄕子女教育事项。四、关于鄕情文献会讯等出版事项。五、关于社会公益及文化等之举办事项。六、关于促进两岸同鄕交流事项。七、关于政府委办事项。第二章 会员第五条:凡祖居河北年满廿岁,认同本会宗旨,经本会理事会审查合格,并缴纳会费后,均为本会会员。第六条:会员有违法令、章程或不遵守会员大会决议时,得经理事会决议,予以警吿或停权处分。其危害本会名誉情节重大者,得经会员大会决议予以除名,并注销其会籍。第七条: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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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第十条:会员退会须于一月前,将退会原因报告理事会,经决议后行之。第十一条:会员违反本会章程或决议,或有其他不法行为,致妨害本会名誉,经监事会或会员二人以上之检举者,得按其情节轻重,分别予以警告、停权、除名等处分,惟除名处分,须经会员大会之同意行之。第十二条:会员被除名后,须缴还一切会员凭证,如有欠费并须一律缴清。第三章 组织及职权第十三条:本会以会员大会为最高权力机关,闭会期间,由理事会代行其职权。第十四条:本会置理事十五人、候补理事五人、监事五人、候补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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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第十条:会员退会须于一月前,将退会原因报告理事会,经决议后行之。第十一条:会员违反本会章程或决议,或有其他不法行为,致妨害本会名誉,经监事会或会员二人以上之检举者,得按其情节轻重,分别予以警告、停权、除名等处分,惟除名处分,须经会员大会之同意行之。第十二条:会员被除名后,须缴还一切会员凭证,如有欠费并须一律缴清。第三章 组织及职权第十三条:本会以会员大会为最高权力机关,闭会期间,由理事会代行其职权。第十四条:本会置理事十五人、候补理事五人、监事五人、候补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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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中華民國海内外全體人民,爲貫徹以三民主義統一中國,特組織「三民主義統一中國大同盟」(以下簡稱本大同盟)。第二條 本大同盟之宗旨,在於支持中華民國政府早日完成以三民主義統一中國。第三條 本大同盟之目標爲:一、求國家的自由平等,反對侵略擴張;二、求政治的自由平等,反對極權專政;三、求經濟的自由平等,反對集體控制。第四條 本大同盟設於中華民國中央政府所在地。海外地區,設立地區性之「三民主義統一中國大同盟」冠以地區名稱。其因當他環境之需要,得另行規定之。大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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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谊事项。二、关于乡贤勋业之发扬事项。三、关于增进同乡福利及同乡子女教育事项。四、关于乡情文献会讯等出版事项。五、关于社会公益及文化等之举办事项。六、关于促进两岸同乡交流事项。七、关于政府委办事项。第二章 会员第五条:凡祖居河北年满廿岁,认同本会宗旨,经本会理事会审查合格,并缴纳会费后,均为本会会员。第六条:会员有违法令、章程或不遵守会员大会决议时,得经理事会决议,予以警告或停权处分。其危害本会名誉情节重大者,得经会员大会决议予以除名,并注销其会籍。第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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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会会员。第六条:会员有违法令、章程或不遵守会员大会决议时,得经理事会决议,予以警告或停权处分。其危害本会名誉情节重大者,得经会员大会决议予以除名,并注销其会籍。第七条:一、会员得以书面并叙明理由向本会申请退会,本会注销其会籍。二、会员经除名或退会者,已缴纳之各项费用不予退还。第八条:会员有发言、表决、选举、被选举诸权,及其他一切应享之权利。第九条:会员遵守本会章程,服从本会决议按时缴纳会费,及其他一切依法应尽之义务。第三章 组织第十条:本会设理事廿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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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之介绍,及本会理事会审査合格并缴纳入会金后,均得为本会会员。第六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不得为本会会员。(一)违反三民主义之言论与行动者。(二)褫夺公权者(三)违背国家民族到益者。(四)有不良嗜好者。(五)营不正当职业者。第七条:会员退会须于一月前将退会原因报告理事会,经决议后行之。第八条:会员有发言、表决、选举、被选举诸权,及其一切依法应享之权利。第九条:会员有遵守本会章程,服从本会决议,按时缴纳会费,及其他一切依法应尽之义务。第十条:会员违反本会章程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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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谊事项。二、关于乡贤勋业之发扬事项。三、关于增进同乡福利及同乡子女教育事项。四、关于乡情文献会讯等出版事项。五、关于社会公益及文化等之举办事项。六、关于促进两岸同乡交流事项。七、关于政府委办事项。第二章 会员第五条:凡祖居河北年满廿岁,认同本会宗旨,经本会理事会审查合格,并缴纳会费后,均为本会会员。第六条:会员有违法令、章程或不遵守会员大会决议时,得经理事会决议,予以警告或停权处分。其危害本会名誉情节重大者,得经会员大会决议予以除名,并注销其会籍。第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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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左列情事之一者不得为本会会员。一、有违反国策之言论行动者。二、褫夺公权者。三、违背国家民族之利益者。四、有不良嗜好者。五、经营不正常职业者。第八条:会员有出席会议发言、表决、选举及被选举及其他一切依法应享之权利。第九条:会员有遵守会章、服从决议、按时缴纳会费及其他一切依法应尽之义务。第十条:会员退会须于一月前,将退会原因报告理事会,经决议后行之。第十一条:会员违反本会章程或决议,或有其他不法行,致妨害本会名誉,经监事会或会员二人以上之检举者,得按其情节轻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