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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选派代表查核之。第七章 附则第廿八条:本会办事细则,由理监事联席会议订定之。第廿九条:本会章程,经会员大会通过,函请主管机关备案施行,修正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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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于会计年度终了后二个月内由理事会编造收支决算表、现金出纳表、资产负债表、财产目录、基金收支表,送监事会审核后,造具审核意见书送还理事会,提会员大会通过,于三月底前报主管机关核备,(会员大会未能如期召开者,先报主管机关)。第廿九条:本会于解散后,其賸余财产,应归属本会所在地地方自治团体,或政府主管机关指定之机关团体。第六章 附则第三十条:本章程经会员大会通过,报请主管机关核备,修改时亦同。第卅一条:本章程如有未规定事项,以有关法令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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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备,并于会计年度终了后二个月内由理事会编造收支决算表、现金出纳表、资产负债表、财产目录、基金收支表,送监事会审核后,造具审核意见书送还理事会,提会员大会通过,于三月底前报主管机关核备,(会员大会未能如期召开者,先报主管机关)。第廿九条:本会于解散后,其賸余财产,应归属本会所在地地方自治团体,或政府主管机关指定之机关团体。第六章 附则第三十条:本章程经会员大会通过,报请主管机关核备,修改时亦同。第卅一条:本章程如有未规定事项,以有关法令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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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团体。第六章 附则第三十条:本章程经会员大会通过,报请主管机关核备,修订时亦同。第卅一条:本章程如有未规定事项,依有关法令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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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自由乐捐。前项所指事业费之募集,须经本会理监事联席会议决议确定其用途,始得进行。第三十四条:本会经费收支应于每年年终由理事会造具决算送监事会审查后提向会员大会通过之。第三十五条:本会组织如解散后,其賸余财产不以任何方式归属任何个人或私人企业,应专款储备,留续办理同鄕福利事业之用。第三十六条:本会会计年度以每年元月一日至十二月卅一日止。第七章 附则第三十七条:本会办事细则,由理监事联席会议订定之。第三十八条:本章程未规定事项,悉依有关法令规定办理。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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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会决议予以除名。㈣会员经出会、退会、或受除名处分,均不得要求退还任何款项及权益。第九条:本会会员之权利、义务如左:㈠权利:1.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建议权、表决权及罢免权赞助会员则仅有建议权。2.参加本会各项活动。3.享受本会各项福利。㈡义务:1.遵守章程,及决议案。2.缴纳会费及临时性或经常性公益乐捐。3.协助推行会务。第三章 组织及职权第十条:本会以会员大会为最高权力机构,理事会为执行机构,并于大会闭会期间代行其职权,监事会为监察机构。第十一条:会员大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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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条:本会组织解散后,其賸余财产不以任何方式归属任何个人或私人企业,应专款储备,留续办理同鄕福利事业之用。第三十三条:本会会计年度以每年元月一日至十二月卅一日止。第七章 附则第三十四条:本会办事细则,由理监事联席会议订定之第三十五条:本章程未规定事项,由理监事会决议办理。第三十六条:本章程经会员大会通过,呈报主管官署核准备案后施行。修正时亦同。第一次修正于七十二年十月廿九日第二次修改于七十四年三月二日第三次修正于七十五年三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