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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营工业,中外私人合资工业,以及华资私营工业。公营工业主由胶州湾总督府经营,有青岛电灯厂、青岛自来水厂、青岛造船厂、四方机厂、青岛屠兽厂、和青岛盐田。青岛电灯厂设于一八九八年,初为德商开办,仅以五十匹马力之火油引擎发电机二座发电,以供市内电灯之用。一九〇三年改由总督府办理,以后逐年增加机量达五千匹马力。一九一二年全厂有六百瓩的发电力,除供电灯使用外,亦供海军工厂用电。青岛自来水厂于一八九九年开始兴建,辟青岛市东北郊一里的海泊河水源地,掘井数个,于观象山修储水
企业。第七款:在开发区兴办的私营工业企业,投资在三十万元,年税金在四万元以上的,可解决一户「农转非」;投资在五十万元,年税金在七万元以上的,愿意在开发区落户的,观决二户「农转非」,并优先提供商品住宅,优先解决子女就业、入学等问题。第八款:私营企业在纳税年度发生亏损,经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实行弥补,但连续弥补期限不得超过三年。超过三年。第九款:私营企业投资者分得的税后利润,用于展生产的部分暂免征个人收入调节税。第十款:对开发区新办的鄕鎭集体工业企业,其投资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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