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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字,为标题简。三、私人文书。此类内容较杂,可细分成四组。第一组为赠钱名籍。包括两枚木牍,均以草体书写。一般记载赠钱者姓名和钱数,有的仅记姓名而无钱数。第二组为随葬物件清单。包括六号墓的两枚木牍。一枚正面自题「君兄衣物疏」,是记载墓主随葬书袋中所盛文具书籍的清单,另一枚木牍自题「君兄缯方缇中物疏」。令人注目的是清单中有《列衣傅》、《恩泽诏书》、《楚相内史对》、《弟子职》,但未见实物,估计为帛书,因年代久远,已经朽烂无存。第三组为墓主元延二年日记。根据整理分析
的「说文解字注」一书,遗害后人,对文字求眞求实能力,且误引后人步入歧途,因此认为段某有「伪造文书」之嫌。侯某引经据典,还配合文字演变的图画,指出段所引证,以周秦以后至淸三千年间的文献,但该古书经过五大灾变,早有误抄错传,可是段却不求甚解,穿凿附会著出虚诬不实的「说文解字注」。他又指出,板桥市艺文印书馆大量发行该书,实在上违先民造字,下引后人跟随错误,请求判决该书应予没收。侯某廿八日应讯时,抱了数本古书,当庭翻阅,提示给检察官看。他表示,他和段玉裁并无「私人恩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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