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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便利两岸文书之流通使用,两岸订有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及其施行细则,对于大陆地区医疗机构出具之证明文件须公证验证之规定。自九十五年四月一日(住院出院日)起,对于保险对象申请核退大陆地区住院五日(含)以上的自垫医疗费用核退案件,及保险局各分局于实务作业中认定有査证必要的案件,所需检具的医疗机构证明文书(医疗费用数据正本、费用明细、诊断书或其他证明文件等),必须先在大陆地区的公证处办理公证,再持公证书正本向国内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台北市
本会自成立以来,每年均有同鄕申请入会,尤其在举行会员大会团拜期间,更为踊跃,我们竭诚欢迎同安同鄕加入本会。但是依照本会章程第八、第九条规定,申请入会有其一定之程序及限制,为籍贯非属同安县者,褫夺公权者不得为本会会员等,曾有华侨来会申请入会,或未带护照,或未能提出祖籍同安之证明文件,其申请入会目的显然希望本会发给会员证明后可获得工作上,居留上、或其他入出境较为方便。本会如不查验其籍贯证明文件,仅凭其自称:「我是同安人」一句话即准予入会,万一事后发觉其并非籍
海峡两岸早经开放探亲措施,返乡者亦络绎于途,惟据悉尚有乡亲父老因不谙申办返乡手续而踌躇,兹将探亲、探病、奔丧等有关手续,送件须知予以转载,以供乡亲们之了解与参攷。——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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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赴台之各省市同乡会文献社、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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