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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七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三日第十四届第四次理监事联席会议通过)第一条:本会为奖励优秀之同鄕在学子女,造就各科专门人才,特订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同鄕子女在国民小学肄业,学业成绩在九十分以上,国民中学肄业,学业成绩在八十五分以上,高中高职以上学校肄业成绩在八十分以上,其操行均为甲等者,皆可按照本办法申请奖学金,每学期奖学金发给标准为左:一、硏究院(所)博士班硏究者每名肆仟元、硕士班硏究者每名叁仟元。二、大学及三年制五年制专科学校四五年级肄业者,每名贰仟元。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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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者,均可向本会申请奖助。⑴大专学生学业成绩平均在七十五分以上者。⑵中学生学业成绩平均在八十分以上者。⑶国校学生学业成绩平均在九十分以上者。⑷操行、体育成绩均在七十五分以上且未受记过处分者,但大专高年级,如学校无体育课程时,得免缴体育成绩。五、奖学金每年分两次申请,第一次应于三月一日起至月底,第二次应于十月一日起至月底为申请期间,逾期作放弃论。六、申请奖学金,须塡具申请书,连同在学成绩证明书,及户口誊本(如缴验国民身份证或户口名簿者可免送),于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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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不限名额,每种金额由本会理监事会视申请人数及所筹款数决定之。四、凡本会会员或其子女具有热河省籍者,现就读于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各级学校在校学生,合于左列标准者均可向本会申请奖助。⑴大专学生学业成绩平均在七十五分以上者。⑵中学生学业成绩平均在八十分以上者。⑶国小学生学业成绩半数以上为甲或5或平均在九十分以上者。⑷操行、体育成绩均在乙等或七十五分以上且未受记过处分者,但大专学生得免缴体育成绩。五、五年制专科学生,前三年比照高中,后二年比照大专,但二年制专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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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数及所筹款数决定之。四、凡具有热河省籍,现就读于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各级学校在校学生,合于左列标准者均可向本会申请奖助。⑴大专学生学业成绩平均在七十五分以上者。⑵中学生学业成绩平均在八十分以上者。⑶国小学生学业成绩半数以上为甲或5或平均在九十分以上者。⑷操行、体育成绩均在乙等或七十五分以上且未受记过处分者,但大专学生得免缴体育成绩。五、奖学金每年分两次申请,第一次应于三月一日起至月底,第二次应于十月一日起至月底为申请期间,逾期作放弃论。六、申请奖学金,须塡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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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七十五)年度第一学期—秋季奖助学金委员会,于本(十一)月十二日召开,出席委员钱家荣等十二人,由奖学金委员会谢主任委员主持,经审査结果,合于奖助学金申请标准者如下:一、大专组:1、合于奖学金申请标准者为:庄丽珍、刘立雯、薛国芳、许蕙玲、詹中娴、范东亮、范正祥等七名。2、合于助学金申请标准者为:缪淑芬、黄家骏、闵琍蒙、严绮国、翁敦毅、严维国、董至成、赵丽娟、张立芬、周禹倩、沈抗、翁式琪、程文慧、于稚敏等十四名。二、高中组:1、合于奖学金申请标准者为:陆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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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助学金及善心人士之协助,得以艰辛成长。为感恩,亦为实践人生守则—「助人为快乐之本」。故以部份退休金回馈社会,作为奖助鄕里淸寒子弟,鼓励他们努力学习,学成后报效鄕里与国家。⑶惟个人能力有限,每学年只能奖助五名,聊表心意,抛砖引玉而已。⑷此奖学金自一九九八年八月开始,今以三千美元定存生息,短缺时陆续补存,以有生之年作助人树人之资。二、评定标准、申请方式与奖金名额:⑴遵守校规,品德优良,努力学习,身心健康,家境淸寒之男女学生。⑵凡考上大学而需要补助者,均可向校方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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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⒋申请人全户户籍誊本一份。⒌申请人二寸半身照片三张。第八条:申请人学业成绩最低评审标准如下:⒈学科平均成绩八十分以上。⒉操行成绩八十分以上或甲等。第九条:本办法提经本会常年大会通过后实施,修正时由理事会通过实施,再报大会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