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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会自成立以来,每年均有同鄕申请入会,尤其在举行会员大会团拜期间,更为踊跃,我们竭诚欢迎同安同鄕加入本会。但是依照本会章程第八、第九条规定,申请入会有其一定之程序及限制,为籍贯非属同安县者,褫夺公权者不得为本会会员等,曾有华侨来会申请入会,或未带护照,或未能提出祖籍同安之证明文件,其申请入会目的显然希望本会发给会员证明后可获得工作上,居留上、或其他入出境较为方便。本会如不查验其籍贯证明文件,仅凭其自称:「我是同安人」一句话即准予入会,万一事后发觉其并非籍
高中(职)在校学生。五、名额:大、专三名,高中(职)七名(五专一至三年级视同高中)。六、金额:大、专每名每年三千元,高中(职)每名每年二千元。七、申请条件:㈠未取得公费待遇或其他奖学金者。㈡操行成绩甲等,学业成绩大专达七十分(含)以上,高中(职)达七十五分(含)以上者。八、申请方式:学生自行申请或同鄕二人之推荐均可。九、检附证件:㈠一学年之成绩单(录取之新生免),㈡户口名簿影本。㈢在学证明或学生证影本,㈣贫户证明影本(无则免缴)。十、审核原则:凡经地方政府
资格,其在学成绩符合左列各款标准者,均得申请本奖学金:1.学业(智育)成绩八十分以上者。2.操行(德育)成绩乙等(七十分)以上者。3.体育成绩丙等以上(六十五分)以上者。前项各成绩标准,每期视申请人数及成绩得酌予降低。各项成绩均须塡明分数,其仅塡列甲、乙、丙等者,均分别以八十、七十、六十分计算。第四条 本奖学金名额,每期暂定为十二名,但得视每期奖学金额之多寡酌予增减之。第五条 本奖学金每名每学年暂定为新台币伍仟元。第六条 本奖学金之申请及发给,每学年办理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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