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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海南同鄕会函中华民国七十一年六月二日(77)海琼总字第〇三二二号受文者:台北市政府社会局主旨:海南改制条例停止适用后本地国民省籍如何调整?请转呈内政部释示。说明:一、案查「海南特区长官公署组织条例」、「海南建省筹备委员会组织条例」等十种法规,曾于民国六十一年三月七日由行政院以国家遭遇非常事故,宣布停止适用;并提经立法院会审议通过。二、在海南原属广东省管辖时,所有本地居民之省籍,均注广东;迄改制特区、筹备建省期间,则县籍以上改注海南特区;自特区
台北市政府社会局函 中华民国七十一年七月廿三日北市社一字第二七三一二号受文者:台北市海南同乡会主旨:贵会函请「为有关海南改制条例停止适用后该地区国民省籍如何调整」案,复请查照。说明:一、奉内政部71.7.8.七十一台内户字第九七〇六九号函复贵会71.6.2.海琼总字第〇三二号函。二、查海南特区包括海南岛、东沙群岛、西沙群岛、南沙群岛及其他附属岛屿,系于民国卅八年六月六日经 总统公布划设,以筹备建省,惟因国家目前仍处于动员戡乱时期,乃于六十一年三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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