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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名」之处分;但「除名」处分,须经会员大会之同意,必要时,得由理监事联席会议通过,报请主管官署核准施行,并提请会员大会追认。第十四条 会员除名后,须缴还一切凭证,并缴清一切会费,已缴各费槪不退还。第十五条 本会以会员大会,为最高机关,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代行其职权。第十六条:本会设理事九人,候补理事三人,监事三人,候补监事一人,均由会员大会中,以无记名连记法投票选任之。任期「三年」,得连选连任,本会理监事因故出缺时,由候补理监事分别递补,以补足原任之
经理事会通过后聘任之,并报主管机关备查,解聘时亦同。第二十一条:本会得经理事会之决议,设置特种委员会,或小组,其人选由理事会就会员中聘任之。第二十二条:会员大会之职权如左:⑴章程之修订。⑵理监事之选举及罢免。⑶会费、事业费及会员捐款数额与方式之决议。⑷年度工作计画及预决算之审议。⑸会员之除名处分。⑹财产之处分。⑺团体之解散。⑻其他重要事项之决议。第二十三条:理事会之职权如左:⑴召开会员大会,并执行会员大会之决议。⑵审定会员资格⑶选举或罢免常务理事、理事长
卅七条:本会于解散后,剩余财产归属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团体或主管机关指定之机关团体所有。第六章 附则第卅八条:本章程未规定事项,悉依有关法令规定办理。第卅九条:本会会务推展,有关行政事务作业悉依办事细则办理。办事细则由理事会订定之。第四十条: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实施,并请报主管机关核备,变更时亦同。奉台北市政府社会局九十二年六月十二日北市社一字第〇九二三五二三五七〇〇号函核准九十二年六月二十日北市社一字第〇九二三六二四一二〇〇理监事任期由三年改为四年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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