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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食盐之贵,根源则是朝廷的政策所致。清代规定,淮南盐专销江苏、安徽、江西和两湖,其中两湖占六十%的份额。道光年间,湖南定额为二十余万引,湖北为五十余万引,每引规定重量为四〇〇斤,故湖北每年应销淮南盐多达二·二亿余斤。而在湖北省内,施南(今恩施)一府六县和宜昌府属的鹤峰、长乐两州县准销川盐,湖北北部、中部、东部地区只能销淮南盐。由于淮南盐场是官府专营的老场,管理不善,质量差而成本高;再加上淮南盐行楚,需从扬州十二圩以木船逆江而上,时间长,运费高;尤其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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