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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會已於一九九五年通過「大陸地區人民在台灣地區定居或居留許可辦法」修正草案,爲防止大陸配偶來台居留、定居人數日漸增多,衍生後續人口移入問題,增訂須於辦妥戶籍登記日起滿五年後,其大陸地區的直系血親才得依規定申請來台定居。修正草案同時放寬在台灣地區原有戶籍人民在七十六年十一月一日開放大陸探親前進入大陸繼續居住逾四年者,如未曾在中共黨、政、軍單位任職者,准其返台居留。該修正草案陳報行政院核定後即可發布施行。該修正案的重點如下:·納入經行政院大陸委員會之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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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不属工会的低薪华工使得工会的运作有所阻碍,于是迫害、排挤、丑化华人等等情事因而层出不穷。辫子、刨牙、细眼,甚至老鼠,都成了华人的表征。可是,恶运还未停止。一八八二年,美国政府在工会的压力下公布了「排华法案」。这是美国民权史上的羞耻,这恶法也帮白人在欺华行为上做了背书,因此当时华人的另一股灾难也从而展开。自此,白纸黑字,无法置产,无法入籍,没有白人担保、出国则无法再入境等等,使得华人衣锦还乡或妻子团聚的希望梦断。绝大多数的单身男子,碍于白人社会的不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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猶記得去年法部長陳定南先生呼籲廢除死刑,這是何等大事,尤其時下社會亂象沸騰,此時此地是否適合討論,國內法政專家及社會賢達似無反應,使我一介小民憂心忡忡,不知治安改善,何日才能撥雲見日。近數年來治安惡劣之狀況每況癒下,無以復加,大小刑案累積如山,令人一日數驚,被傷害的百姓與財物,難以統計。先撇開較小的刑案,諸如:偷竊、詐財、僞造仿冒、酒醉駕車肇事、偷運販賣、吸(吞)毒、縱火、性侵害、妨害公務等等,不計其數,暫不加評論。但重大的刑案,諸如:綁票殺人、搶劫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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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六十六年六月十六日第六屆第四次理事會議修正通過第一條 本會爲提高員工工作效能起見特訂定本細則。第二條 本會設總務、組織、財務、福利、公共關係、海外聯絡六組,每組設組長一人,各組任務如左:一、總務組:甲、本會印章圖書戳記之典守,及一般文件之收發撰擬印刷繕校及保管事宜。乙、擬訂會議日程,整理會議紀錄。丙、每日現金出納及帳目記載報銷。丁、本會公物之採辦登記及保管。戊、會所之修繕整潔及消防保險事宜。己、辦理員工進退考核獎懲及保證手續等事宜。庚、不屬於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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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某報以社論的版面大事報導三起司法相關的案件,第一「陸正」案經過二十四年的漫長歲月更審十一次的起起伏伏,讓邱和順遊走死亡的邊緣,最後終於難逃一死,媒體將它歸究於「速審法」的影響,不管怎麼說,判決一經確定是很難有扳回的局面。再一則陳泰益的案件是經過八年以後,居然發現審、檢、監三方程序有缺失之處而由法院主動察覺,雖未定瓛而被告已服刑八年,將來如何補救,卻引起輿論譁然。第三則是最高法院蕭法官的休職後申請復職案又再度將其為子關說事提出引起軒然大波,社論都以負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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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加州州长阿诺舒华辛力加于七月廿一日签署由代表加州矽谷地区的华裔州众议员方文忠所提的ACR42法案,正式承认过去一百六十年前开始对华裔移民的迫害,并对这种不公平的迫害性行为道歉,同时对华裔移民致歉的法案,从此成为加州法令,法案还承认华人移民对加州建设所做出的贡献,特别是中央太平洋铁路建设中的突出贡献。方文忠议员表示,加州政府通过,州长签署生效的此项道歉法令,是对过去种种华裔移民不公平的待遇做一项历史性的总结,对华裔移民而言,这种政府的正式道歉,将可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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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总统欧巴马六月廿二日签署历来威力最大的反菸法案。授权联拜食品曁药物管理局(FDA)监管菸草权力,欧巴马因自己是青少年时代染上吸菸恶习的受害者,因而痛批菸草业「引诱」青少年染上菸瘾并认为此法为儿童提供保护。美国每年有四十万人死于吸菸有关疾病,医疗花费更高达千亿美元。这项「防止家庭吸菸及菸草管制法」,禁止在香菸中添加吸引青少年的水果口味或其他香料,要求更严包装禁语,并不得标示「淡菸」,或「焦油含量低」,菸品所含尼古丁也必须降低,这是欧巴马上任五个月来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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迁台后,内政部为简化组织,裁合作,户政二司,由社会司设科承办其业务。四十为年二月任先生为参事,审核合作法案,迄六十一年限龄退休,专任中国合作事业协会常务理事兼秘书长。六十四年谷正纲理事长辞职,改任名誉会长,先生亦辞秘书长,仍任常务理事,从事著述。计奢有,「合作经济学」「省县合作」「合作讲话」「合作研究」「合作概论」「开国六十年之合作事业」(中英文版)「合作事业论丛」「中华合作事业发展史」等八种。「中华合作事业发展史」一书,陈资政立夫先生指列为「中国之科学与文明丛书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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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十二月五日三读通过「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部分修正条文」,法案修正大陆配偶已提出居留申请者,依法在台停留期间可受雇工作;另外,修正「大陆地区人民」定义,不再将台湾地区人民前往大陆地区继续居住逾四年之人民定义为大陆地区人民。前案经总统公布后,由劳委会订定相关许可及管理办法实施。「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第十七条之一修正草案,经立法院三读通过之条文内容如后:大陆地区人民为台湾地区人民之配偶,已依前条第一项规定提出居留申请者,其在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