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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闽园论坛》② 国民大会临时会完成 第一阶段宪改历史使命

    来源期刊:《闽園雜誌》 第26期  出版时间:1991-05-01
    关键字: 台湾政治 法律 政治团体

    大陆地区间人民权利义务关系及其他事务之处理,得以法律为特别之规定。凡此均为因应国家统一前之需要。根据这些条文,第二届国大代表将于八十年十二月卅一日前选出,第二届立委、监委应于八十二年一月卅一日前选出。其对全民长久以来一致期盼国会更新,可说是终能兑现了。至于「废止动员戡乱时期临时条款」,各方期待殷切,李总统亦曾于去年就织时强调,要在一年内终止动员戡乱时期,两年内完成宪政改革,如今亦已说到做到,取信于民。不过,我们也必须肯定临时条款的功成身退,四十多年来,其对于领导

  • 文章二屆國代台北市三區候選人吳茂雄選舉總部成立

    来源期刊:《福州月刊》 第49期  作者:行泰 出版时间:1991-11-30
    关键字: 吴茂雄 台北 李黄桓 法律顾问

    第二届国大代表候选人,本刊法律顾问吴茂雄于十一月十六日在北市西园路二段一九二号成立竞选总部,上午十一时司仪高唱成立典礼开始,吴茂雄偕家人奉香祭拜天地,誓为中华民国宪法立万载根基造福全中国人,他以坚定的口吻;要服务地方,代表地方,造福地方,恳请鄕亲大力支持。国大代表李黄恒贞应聘为竞选荣誉总干事,他吁请鄕亲,「爱」献给国家,「情」留在地方,「票」投吴茂雄。林荣刚,李仁人议员素以忠党爱国见称,为选出具有二十余年法律、财税实务经验及平日服务热诚的吴茂雄为第二届

  • 文章人人做好人·時時做好事

    来源期刊:《福建雜誌》 第14期  出版时间:1984-09-01
    关键字: 社会安定 法律 道德 做好事

    先总统 蒋公曾经提示我们:「生活的目的在增进人类全体的生活;生命的意义在创造宇宙继起的生命。」我们应能体会斯旨,力行实践。人人做好人,时时做好事,以扩大生命的意义,完成时代的使命。所以,人性最为可贵之一点,要能感恩报德。而更把此一人性发杨光大,即把由对个人的感恩与报德,升华扩大为对国家社会的回馈。「中央日报」去年十二月十六日曾有社论指出:「维护社会之和谐与安定,有两大支柱,一为法律,一为道德,而道德较法律尤为重要。因为严格分析起来,法律不过是成文的道德

  • 文章我們當前最大的政治工程

    来源期刊:《福建雜誌》 第4期  作者:江炳倫 出版时间:1983-01-01
    关键字: 政治建设 社会信任感 法律制定

    的磋商协议—即所谓沟通—才能维持其活力和效力。而且,不但要有维持统一和谐的意愿和努力,同时亦应有解决冲突的合理规则。唯有确认现代社会利益和意见冲突是不能避免的,并在规范层次上承认其合法性,并发展解决冲突的具体且为大家所接受的管道,才可避免社会信任和政治权威危机继续恶化下去。法律制订不可闭门造车第二、在较复杂的工商社会,规范自然必须转化为具体的律法,人民在日常生活行为上,才知有所遵循;在践行义务和维护自己的权益上,才不致发生太多的争执。但律法的制订过程、内容

  • 文章説法

    来源期刊:《福州月刊》 第68期  作者:鼎新 出版时间:1993-08-31
    关键字: 中国之法 知礼守法 法律假期 邪不胜正 俞兆年

    。中国之法,基于仁义礼智信,非先王法言,且不敢出口,遑敢见诸行为?故法律为神圣不可侵犯者。管子:「夫法者,所以兴功惧暴也;律者,所以定分止争也。法律政令者,吏民规矩绳墨也」。溯自先王之法,以迄汉高与父老约法三章,驯至近世之法律,皆赖以维持社会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及维护善良风俗之法律也。法所秉持者平准,所谓法律之前人人平等!立法原意为卫护国家与保障人民因而规范人民,不欲人民触犯之。惟时代推移,人心不古,若干行为故意玩法、违法曁无知触法者层见叠出。兹试缕举而说之

  • 文章輿論民意説短話長

    来源期刊:《福建雜誌》 第12期  出版时间:1984-05-01
    关键字: 舆论民意 民主政治 言论免责权 法律教育

    宽从严,以及新闻取舍应作如何抉择,新闻媒体似应作审愼的衡量」。△自立晚报三月十四日社论。「民意代表免责权绝不可新增限制」,认为行政院此举不妥,应移转司法机关作超然而深远的解释。△中央日报三月十五日社论「民代言论免责权应服从宪法的限制」,指出「依宪法规定而言,民意代表在院内或会议中的言论,固可以对外不负责任,但其在院外或非会议时的言论,仍须受法律的约束」,因之「行政院对民意代表『言论免责权』作广义而具体的界定,可说是合法而合理的;新闻媒体因此在新闻报导上受到必要

  • 文章台灣司法之建設成果

    来源期刊:《同安》 第65期  作者:陳煥生 出版时间:1998-10-01
    关键字: 司法 地方法院 刑事行政诉讼 军事法庭 法律

    「宪法第七十七条所定司法为国家最高司法机关,掌理民事、刑事之审判,系指各级法院之民事、刑事诉讼之审判而言,高等法院以下各级法院既分掌民事、刑事诉讼之审判,自亦应隶属于司法院」。政府即对审检分隶法院问题进行研究,先由行政、司法两院会商协调,拟具改制原则,嗣成立专案小组拟定「审检分隶实施纲要」,并由行政、司法两院依据纲要所定程序及要求,各就主管事项草拟有关之「司法院组织法」、「法务部组织法」及「法院组织法」等法律修正草案,送请立法院审议完成立法程序,咨请总统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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