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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国家统一前,为确保台湾地区安全与民众福祉,规范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的往来,并处理衍生之法律事件,特制定本条例。本条例未规定者,适用其他有关法令之规定。第二条:本条例用词,定义如左:一、台湾地区:指台湾、澎湖、金门、马祖及政府统治权所及之其他地区。二、大陆地区:指台湾地区以外的中华民国领土。三、台湾地区人民:指在台湾地区设有户籍之人民。四、大陆地区人民:指在大陆地区设有户籍或台湾地区人民前往大陆地区继续居住逾四年之人民。第三条:本条
壹、前言中国文化,自古以来,最重孝道,溯自汉代以降,法律思想深受儒家学说之影响,而孝为儒家思想之中心,故当今法律对于「孝」亦有所规定(详参后叙)。且二千年来,唯有贤明之君,多以孝治国,仁政爱民,安和乐利。反之,暴君祸国殃民,必速败亡。余就此有关典籍,亦多所涉猎,深思明办,颇具心得,爰特著文,加以阐述。次查,举目斯世,人心险恶,怪力乱神,血腥犯罪,日益猖獗之际,则消弭祸源,根本之图,首在彻底改造人心。提倡孝道,始能净化心灵,扬善传芳,进而推广至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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