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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名」有效,用「印章」代簽名也有效。※公司欠錢只能找公司要,不能向個人要。※刑事案件只有「告訴乃論」之罪,如果和解可以「撤回告訴」結案;至於大部分的犯罪是「非告訴乃論」之罪,民事和解後,院檢方仍需依法處理刑案。※協議離婚,除以書面為之並經男女方及二名以上證人簽章外,尚須至戶政機關辦完離婚登記,婚姻關係才消滅。※女兒也好,養子也好,都享有繼承權,而且原則上應繼分和兒子或親生子女都一樣多。※繼承遺產不但繼承「權利」,同時也要繼承「義務」,因此可能有利也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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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偷和我結了不解之緣,近年來他們先後三顧寒廬:第一次和第二次都是在週末下午二至四時,第三次是在凌晨三時左右,趁我和老伴熟睡時登堂入室,竊去了放在臥房裡的手錶和現金。事後負責偵査的刑警先生强調:「幸虧未被驚醒呼叫,否則,可能會受到傷害。由竊盜而殺人的案例很多,你們算是不幸中之大幸。」聽後不禁汗毛直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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鎭市区调解组织普设于基础自治机关,而调解所欲解决的问题又是社会大众最切身的权利义务纠纷,因此这个制度能否有效发挥功能,特别需要有一套客观、可行而有相当弹性的规范。鄕鎭市区调解之法律依据为鄕鎭调解条例,其他重要规定有实施鄕鎭市调解条例应行注意事项[2]、法院适用鄕鎭市调解条例应行注意事项[3]等,基于前述体认,以上法令应随时检讨其内容是否切合实际需要,俾能适时补充解释,必要时并修正改进,以期建立健全的法制基础。二、充实调解经费健全调解人手调解委员会行使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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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立中兴大学法律硏究所敎授林咏荣鄕亲,近以「中国固有法律与西洋现代法律之比较」获得中山学术文化基金会颁赠七十二年度学术著作奖,允称殊荣。玆谨发表其「例言」于后,以觇一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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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房屋,祇部分越界,若全部房屋建筑于他人之土地,则不适用。⒌主张邻地所有人,知其越界而不提出异议,应就此事实举证证明。⒍本规定之权利义务,适用于嗣后受让该不动产而取得所有权之第三人,故买受者,除取得权状,必须声请地政事务所实地丈量,以免损害。(却酬)(本文取材自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周金芳律师二〇〇八年二月出版之《民法通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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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宪法第七条:「中华民国人民。无分男女、宗教、种族、阶级、党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鉴于此,只要我们守法,都会有法律保障,以下是我因房屋租赁纠纷、曾经采取法律行动的情形:我有一间小房子出租,一、二十年前、有一届房客,由熟人介绍,刚搬进来的时候很客气,常常把房租送到我学校去。租约一年满了之后没再写租约,继续租下去。后来渐渐籍故拖房租,总要收两次以上。但也没有要求粉刷房屋等情事,这样租了六年。是我要调升房租,她就不高兴,说住了六年,住得那么久,也没欠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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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能划分,但细按法文,未能贯彻,羣议修改,职是之由,临时条款,已定修改之期,延至于今,必有申往日之议者,但宪法第一百七十四条对于修改宪法,限制綦严,现在为事实所限,不可能有全国应有代表总额三分之二代表出席,是否能因应时宜,解释总额为可能出席代表之总额,尙无定论,且宪法为国家根本大法,在承平之时议修改,则见其日进有功,在播迁之际议修改,则或不免自滋困扰,故修宪问题,并非应不应的问题,而为能不能的问题,在法律上事实上既均属不可能,不如经常设一修宪准备委员会,分组硏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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荀子曰:「人生有欲,欲则求,求则争,争则乱,乱则穷。先王恶其乱也,故制礼以节制之」。古之礼,即今之法律。法律为社会生活之规范,日常行为之准绳。如有人侵犯他人自由,或妨害社会公益,则必由法院依据法定程序加以制裁,藉以保障人民权益,维护公序良俗,因此诉讼制度,乃应运而生。当诉讼进行时,两造当事人,必各采攻击或防御之方法,以支持自我主张,攻击他造之主张,并提出有利之证据,以供采证。而审理案情之推事,则据以认定其眞伪,为平允之判决。故两造之主张与擧证,实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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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是保障人民的權利,分配國家的權力,以調和自由與統治的根本大法。因爲如此,憲法已不僅爲學者、專家所應精心鑽硏,而並爲一般公敎人員,乃至全國國民允宜熟習。德國威瑪憲法第一四八條第二項規定:「學生於其就學義務完畢時,各予憲法一册」。美國的若干州,重視憲法,更認定背誦憲法條文爲取得公民資格條件之一,憲法與國民關係之密切,與夫民主先進國家,尊重憲法的程度,於此可以槪見矣。我國自憲法頒行,卽因**全面叛亂,大陸淪陷,政府播遷來台,三十年來,國家實處於空前未有之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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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远管理学院助理教授 张逸中这些年我们都看够了法律随人解释,少数民意却能摧毁法律的恐怖景象。现在的国会里连投票表决都不行;地方自治方面即使是多数县市的意见,好像也不敌中央集权统治;少数执政的官员与民代硬是可以用粗鲁甚至暴动的方式阻却民主程序。拆匾的行动更是一个无聊荒唐的极致表现,如果只是要否定两蒋,打倒极权,我们早已赢了,或者说民进党已经赢了!现在还要花公帑继续「打败已经打败的敌人」,甚至打不到已过世的人,将他们的儿孙晚辈们抓出来羞辱一下也好。这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