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库收录台湾地区期刊,为给研究者提供原始资料,本库保存期刊原貌、未删改,不代表本库认同作者的观点和用语,请鉴别!
的法律常识。因为,这些细节,都与我们每一个人,有极密切的利害关系。兹将这些细节相关的法律条文,抄录如下,请各位共知:(一)遗产法定继承人的顺序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遗产继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顺序定之:⑴直系血亲卑亲属。⑵父母。⑶兄弟姐妹。⑷祖父母。」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前条所定第一顺序之继承人,以亲等近者为先」。(二)配偶之应继分比率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四条:「配偶,有相互继承遗产之权。其应继分,依左列各款定之:与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所定第一顺序之继承人
版权所有 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华全国台湾同胞联谊会、北京大学文化资源研究中心
大陆赴台之各省市同乡会文献社、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您当前的IP是: Processed in 0.043 second(s)
京公网安备11010202008208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新出发京批字第版0079号 京ICP备06036494号-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