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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广西正展开各自治县自治条例修正工作。制定自治条列,是中共「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赋予民族自治地区的一项重要自治权。广西自一九八五年以来,由区内的瑶、苗、侗、大会,依照中共国家法律和当地民族的实际情况自行制定自治条例。十年来,这些自治县自治条例的制定和实施,有力地促进了当地政治、经济、文化等各项事业的发展,为少数民族地区的繁荣、稳定作出了贡献。不容置疑的是,在计画经济体制下制定的这些自治条例,不少内容已不适应如今
天诛地灭的报应。如果公职人员宣誓后未实践其诺言,甚至违背誓言,依法有从重处罚的规定。再如公职人员就职时,既未依法宣誓,任事后三个月内又未依法补行宣誓,或宣誓而不签名,或宣誓而擅改誓词等种种情事,就法理言,自属于法不合。惟上述情事究应如何处理?宣誓条例并无具体规定,实已不能适应实际需要,自以尽速修正为宜。二、宣誓条例修正案与增额国代宣誓问题及建议吴忠钦先生为维护民主宪政之基础,宏扬民主法治之精神,向立法院提出修正法律的人民请愿案,他认为修正宣誓条例第七条条文,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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