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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上期)法律业务至于法律业务方面:民国十九年在法官训练所毕业后,被派在司法行政部供职。半年后又以司法官再试及格资格被派为江苏各地方法院候补推事。并以余为圣约翰大学文学士,英文较有根基,拟派余担任上海租界法院审理外人专庭之推事。后因上海日军攻打闸北,中日战事发生,外人专庭计划未能实现。遂辞去公职,专办律师业务。民国廿六年前在南京律务不多,曾为中华法学杂志及法律周刊担任编辑工作。其时谢冠生先生担任司法院秘书长兼中华法学杂志总编辑,常以英文文件交余处理。彼此
地方自治之要务。嗣于国三十二年十月司法行政部及内政部订颁「鄕鎭调解委员会组织规程」,使各省鄕鎭自治机关组设鄕鎭调解委员会及办理鄕鎭调解业务,均有一定之标准及依据。㈢鄕鎭调解条例民国三十六年中华民国宪法公布施行后,对于中央与地方权限有了明确划分,擧凡民刑商事之法律及司法制度事项,由中央立法并执行之(参见宪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三款、第四款),鄕鎭调解事项关涉司法制度及民刑法律,其目的又在运用地方自治机构排难解纷,保障社会安宁秩序,其应由中央立法,殆无疑义,前司法行政部
法律,加其在法界服务十载有余,故对于民刑事之实体法及诉讼之程序法规,以及票据、公司、海商等法规,更为熟悉;且由于他任职公证人约五年之久,对非讼事件之公证业务,如婚姻、收养、认领,以及不动产之租赁,债权债务之契约,厂商机械设备之私权事实、遗嘱、夫妻财产契约之登记,办理出国者之出生证明及婚姻关系,以及在国外结婚返国之户籍问题等,更有经验。我也是一个执业的律师,幼年即同徐律师交相莫异,故而对他知之颇深,当他执业之始,即谓:今后当以所学,本诸服务之精神,为宏扬法治
服务社会现已于台北地区执行律师业务,律师事务所设于台北市怀宁街六十二号五楼,电话——三一四四五五〇,本会已敦聘为法律顾问,特予介绍,并志庆贺之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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