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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法律常识漫谈㈡)怎样对付恶房客?

    来源期刊:《寧波同鄉》 第445期  作者:周金芳 出版时间:2006-04-10
    关键字: 法律常识 恶房客 书面租约 法律浅释 不定期租赁

    房屋所在地地方法院声请调解,如调解成立,即可取得执行名义。⒍调解或和解不成,可向简易法庭起诉,请求法院判决,惟诉求判决,较耗时、劳神,且多花费,应多斟酌。(详参宁波月刊第四四四期页二十三、二十四,周金芳撰文「法律常识漫谈(一)」)。四、本文法律专词浅释⒈不定期租赁房屋租赁,依法分为定期租赁与不定期租赁,前者租期最长不得逾二十年,期满契约终止,不定期租赁则不定租期,房东要收回租屋,须受土地法第一〇〇条规定限制:⑴出租人(房东)收回自住或重新建筑。⑵承租人(房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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