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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丰 张特生一、前言法官断人曲直,判人生死,应由通达人情、洞明事理、精硏法学,而又智慧超群,品德出众,像全知全能的上帝一样的人来担任。但遗憾的是世间法官多属凡夫俗子,知或有所缺漏,德或有所不全,裁判错误,势所难免。尤于案情复杂、事证欠明的重大刑案,被吿罪之有无、刑之轻重,疑云重重。即使三审判决确定之后,当事人,包括检察官在内,可能仍难甘服,社会大众也疑团莫释。因此现代诉讼程序,有再审或非常上诉制度之设。然而有的案件,虽经一再声请再审或提起非常上诉
内容。抑且,除非社会法学成为一种哲学性的法学,且其哲学系经过其人民用来认识、整合、及规范其自身与自然的槪念的考验者,则亦缺少一种标准,可用来对人类学的与社会学的法学之活的法律,加以判断与改进。(而且在作此种检讨时,对于赋予被检讨者以意义的方法,亦须整合在内,而后可也。)[1] 请参考「法学丛刊」七卷三期拙文「略论美国新唯实法学派的理论」。[2] 请参考「法律评论」三十六卷第六及第七期拙文「柯享父子的法学理论」。[3] 请参考前引「新时代」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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