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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父决志从事革命之初,就立志「倾覆满淸,创建民国」。与中会时,便有「恢复中华,创立合众政府」的誓约。民前十二年, 国父在致港督书中,便提出民主宪政的主张,要「立中央政府,擧民望所归之人为之首」,各省则「立自治政府,以资分理」。同盟会时,更明定以「恢复中华,创立民国」为宗旨,幷在革命方略具体说明:「由平民革命,以建立国民政府。凡我国民皆平等,皆有参政权。大总统由国民共擧,议会以国民公擧之议员构成之。制定中华民国宪法,人人共守」,同时订定军法之治、约法之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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